选调生,系指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共同组织,从高等院校招考选派并分配到基层工作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开展选调生工作,重点是培养基层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同时,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养和输送高素质的工作人员。
选调分配
第五条 选调对象一般应为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应届优秀毕业生。
第六条 选调数量由选调部门根据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和编制空缺情况确定。
其中,女生一般不低于20%;民族自治地区招录选调生,少数民族学生要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 选调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有理想,有道德,遵纪守法,是非观念明确,作风正派,艰苦朴素,乐于奉献,敬业精神强。
(三)具有一定的口头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发展潜力大。
(四)学习成绩优良。
(五)一般应为中共党员、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
(六)身体心理健康。
如另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选拔录用选调生,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
按照省委确定的选调原则和要求,下发通知并发布公告。
(二)报名推荐。采取学生自愿报名与学校推荐相结合的方法,填写《湖北省选调生推荐报名表》,报省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试。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符合选调条件的毕业生参加考试。
并按一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
(四)考察和体检。省委组织部委托各市(州)委组织部(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按规定程序对确定为考察对象的选调生人选进行全面考察。
对经考察初步确定录取的选调生人选,通知其按要求进行体检。
(五)审批。各市(州)委组织部根据考察和体检情况,研究提出选调生初步人选名单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批,并由省委组织部给相关高校发文予以确认。
各高校按要求办理毕业生派遣报到手续。选调生一经省委组织部确定录用,不得另找其他接收单位。未经省委组织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改派。
(七)岗前培训。对确定的选调生人选,组织进行岗前培训。
(八)录用。选调生报到后,由各市(州)委组织部填写《选调生录用审批表》和《公务员登记表》,按有关规定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核后办理正式录用手续。
第九条 选调生名单确定后,一般安排到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配到县(市、区)直机关,基层法院、检察院或有特殊需要的部门工作。
各市(州)委组织部确定选调生分配意向后,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各高等院校应按照分配去向,及时将选调生档案寄送到有关市(州)委组织部,由市(州)委组织部统一审核后,转递到有关县 (市、区)委组织部,档案审核情况报省委组织部。
党团关系随转。
第十一条 选调生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选调生到基层工作所需编制,由各市(州)编制部门统筹解决、定向使用,也可用全省选调生专项周转编制,或以市州为单位将空余编制集中起来用于接受选调生。
各级财政部门按财政体制核拨人员经费。
凡到乡镇以下(含乡镇)工作的选调生,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期满后可高定1至2档职务工资;对安排到国家级贫困县、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其他县市贫困乡镇工作的,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高定2至3档职务工资,并享受相应的津补贴及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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