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持有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人民
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丢失票 据的人仍然占有票据权利的一种特殊的非诉程序。申请公 示催告的人丧失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但必须是可以 背书转让的。
无论票据是被盗窃、被诈骗、自己遗失,还是灭 失,只要不是因票据持有人本人的意思而丧失票据的,都可 以申请公示催告。 催告申请书应递交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法院受理后的工作分为两部分:告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和 公告催促权利申报。
支付人在收到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 后应当停止支付,如仍旧付款,在法院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 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告知相对利 害关系人,催促其申报权利。 公告期不少于60天,公示催告 期间,票据的转让行为无效。
如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撤回申 请,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