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是多少?是社会月平均工资,不是最低工资。
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到1130元/月2013-02-21 14:27:49 2月7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江府函[2013]11号),决定从2013年5月1日起调整全市(含四市三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江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950元/月调整到113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 3元/小时调高到11。1元/小时,两者的升幅均达19%。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全部
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到1130元/月2013-02-21 14:27:49 2月7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江府函[2013]11号),决定从2013年5月1日起调整全市(含四市三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江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950元/月调整到113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
3元/小时调高到11。1元/小时,两者的升幅均达19%。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这里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企业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单位职工的工资标准。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企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