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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难可以作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吗?

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难可以作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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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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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外,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包括三种类型。
  第一,法定不起诉,即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不起诉。第三,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家庭生活困难不能作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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