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
2019-08-15 11:49:36
养殖场赔偿案件没有证据也不必然导致无法获得合理赔偿,可以参考以下案例:
2014年3月,林先生所在村已经浩浩荡荡搞城中村建设两年,安置的房子不见,地却卖了不少。偌大村里,只剩下几家不愿走的村民还有林先生这5亩占地的鸡场和这5000只鸡。2014年9月12日,上午十点半,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将林先生经营了十二年的养殖场不到半小时拆掉了。杨波律师...[展开]
养殖场赔偿案件没有证据也不必然导致无法获得合理赔偿,可以参考以下案例:
2014年3月,林先生所在村已经浩浩荡荡搞城中村建设两年,安置的房子不见,地却卖了不少。偌大村里,只剩下几家不愿走的村民还有林先生这5亩占地的鸡场和这5000只鸡。2014年9月12日,上午十点半,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将林先生经营了十二年的养殖场不到半小时拆掉了。杨波律师接到当事人委托后,为林先生启动了刑事立案查处申请书、举报控告书、行政治安紧接查处申请书等一系列违法查处法律程序。公安机关收到上述文件后,开始采取回避态度,但紧接着复议行政不作为等法律,2014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出具答复意见:都均市*县执法大队已对林先生作出影响市容市貌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你养殖场是被合法强拆,不存在违法行为。2014年11月26日,一纸诉状将县政府诉至法院2015年1月,判决“强拆违法“紧接着杨波律师为林先生启动行政赔偿,诉求赔偿176万元整,包括设备、建筑物、那些因爆破的死鸡和带走的鸡等。2015年3月开庭。被告辩称,行政执法局强拆没有带走500只鸡,且指出原告无法证实诉求中损失。而林先生确实拿不出那些损坏的财务,尤其那些“飞”走的鸡……他只有当初每天必写的养殖日志这一份证据。庭审中,杨波律师指出:由于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拆除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既未由公证部门依法对财产公证并登记,在房屋拆除后又未与原告办理财产交接手续,也未提供相应的保管场所,对强制拆除过程中造成的财产损坏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原告虽依法应当就财产损失问题承担举证责任,但其举证客观上存在困难,且这种困难主要系实施行政强制拆除时未依法形成公证笔录和清单而造成。在原告已就其财产损坏的事实提供养殖日志的情况下,即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被告应当就其强制拆除未造成损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鉴于原告因违法强制拆除造成财产损坏的实际损失难以具体确定,且被告违法强制拆除是造成该事实难以查清的主要原因,基于公平原则,根据原告损失清单中所载物品,且结合原告的生产规模、生产水平、被告的违法情节以及设施设备的折旧年限,应当予以认定养殖场鸡数量级规模,生产设备金额等。一审法院表现出认可杨波律师上述意见,对被告政府一方做了判决前的调解工作。2015年3月,村委会找到林先生,以拆迁受托人形式签署了180万元拆迁补偿协议。[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