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分公司是否属于吸收合并?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 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合并针对的主体为公司,即是公司对公司的合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 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全部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 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合并针对的主体为公司,即是公司对公司的合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 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 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新所得税法下,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应汇总到总机构计缴企业所得税,其不属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59号)规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 偾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 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