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非法营运依照四川省成都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怎么处罚
非法营运处罚力度加重
出租车区域限制将维持
历时6年,数易其稿,创成都市25年地方立法史之最。昨日闭会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随着出租汽车业的快速发展,原条例已不能满足当前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需要,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条例”进行解读时说。复杂的修订过程充分体现了新“条例”的重要,也体现了相关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作为城市窗口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视。 “条例”完善了特许经营制度,对经营者及司乘人员合法权益有了更全面的保障,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严厉打击,更有利于规范客运...全部
非法营运处罚力度加重
出租车区域限制将维持
历时6年,数易其稿,创成都市25年地方立法史之最。昨日闭会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随着出租汽车业的快速发展,原条例已不能满足当前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需要,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条例”进行解读时说。复杂的修订过程充分体现了新“条例”的重要,也体现了相关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作为城市窗口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视。
“条例”完善了特许经营制度,对经营者及司乘人员合法权益有了更全面的保障,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严厉打击,更有利于规范客运出租汽车市场。“条例”将在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有望于明年初正式施行。
关键词:特许经营
期限不超8年
可转让但不能出租和质押
“针对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多、小、散、弱问题,‘条例’明确了‘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集约化、品牌化发展’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基本方向。
”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说。“条例”规定,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出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服务质量和有利规模化经营管理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等方式授予中标人;同时规定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经营者每年质量信誉考核为合格且经营规模达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再次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该经营者。
“条例”还规定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这些规定利于经营规范和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做优做强,引导企业向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促进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相关负责人说。
“条例”中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不超过八年”。具体期限由区(市)县根据当地客观实际情况,在各自的出让方案中规定。同时规定,经营者不得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特许经营权将被收回。
市人大法制委认为,今后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与取得主要以服务质量和利于规模化经营为竞标条件。为公平起见,避免对未中标的经营者造成不公,原则上不允许经营权流转。
但为了促进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特别是推进原有个体经营者的公司化整合进程,“条例”允许经营权转让,但受让人应当具备“条例”关于经营者条件的规定,且转让行为应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其次,出租经营权属转移经营风险性质,且容易导致变相转让,与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相悖,应当全面禁止。此外,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虽未禁止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抵押,但是抵押财产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但是,特许经营权转让有限制条件;加之,难以准确估值、不易实现抵押担保目的,不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维护社会交易安全,不宜将其作为抵押财产。最后,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特许经营权也不允许质押。
关键词:权益保障
足额发工资缴社保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
“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与驾驶员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按月足额发放驾驶员工资,按时足额为驾驶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经营者应当建立驾驶员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依法通过集体协商确定驾驶员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增长幅度等事项;经营者应当自行承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主体责任和经营风险,不得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不得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牟取不当利益,也不得分包、转包营运车辆,不得有向驾驶员转嫁经营责任和风险的行为。
“条例”还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对驾驶员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并将对驾驶员的考核情况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
关键词:退出机制
殴打乘客的吊销客运资格 且五年内禁入
按照“条例”要求,对有“使用技术条件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伪造、变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连续两年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分包、转包营运车辆情形;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牟取不当利益;将车辆交给无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营运;在经营期内安全生产状况等级评定不合格;将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作为担保财产”等情形的经营者,将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收回部分或全部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措施。
在驾驶员退出机制方面,“条例”规定,对“殴打乘客的、利用营运车辆进行违法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一年内被暂扣服务资格证累计超过30日”等行为应当“吊销其服务资格证,且五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
对于“更改计价设施、设备,虚增运费、从事非法营运或为其提供便利条件、酒后驾驶营运车辆或者在营运中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负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四种行为,终身禁止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
“条例”还明确,营运车辆退出营运转为非营运车辆的,应当按要求改变车身颜色,清除专用标志,拆除专用设施,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退出营运的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年限、里程标准之一的,应当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报废。
关键词:非法营运
处罚加重 “克隆车”罚款5-10万元
现行的《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对于非法营运的处罚条款规定,视其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而昨日通过的新“条例”加重了对非法营运的处罚力度。
“条例”规定,使用普通社会车辆从事非法营运,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使用“假证”或者他人营运证件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用“克隆车”、外地出租车在本市从事非法营运的,或非法营运2次以上被“逮”的,或聚众、暴力抗法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组织“克隆车”或者外地出租车在本市非法营运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非法营运的,一律没收违法所得。使用“克隆车”或者外地出租车在本市非法营运的,车辆予以没收。从事非法营运,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律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非法营运车辆往往占道经营,加强对客运业务有较大需求路段车辆的停放管理,对于打压非法营运行为的生存空间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条例’特别强调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清场’职责。”相关负责人说,而从事非法营运或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终身不得从事我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关键词:区域营运
取消后问题多 出租车区域限制继续维持
“条例”规定,驾驶员应当在核准的区域内营运,载客到核准的营运范围以外空车返程时未倒下空车牌或者关闭空车待租标志的行为将被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五至十日。
“‘条例’修订过程中,打破出租车营运区域界限、逐步取消经营区域限制,形成全域成都一体化出租车服务体系的呼声较高。市人大法制委反复研究后认为,现阶段全面取消营运区域限制,极有可能促使二三圈层出租车大量进入主城区营运,导致主城区运力过剩、加剧交通拥堵,二三圈层运力空虚、无的可打,且因历史原因,主城区与郊区(市)县特许经营权的获取代价差异较大,两区域出租车同等竞争实质上是最大的不公平。
因此,继续维持区域营运制度。”相关负责人说。本报记者 王伶雅 摄影 王若冰
条例点评
第十条第二款:“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完善与否,纳入考核和记分范畴并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作为特许经营权配置、延期的主要依据之一。
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涉及今后出租车费该不该涨以及该涨多少。此举利于促进经营者健全财务制度,进而解决因出租汽车行业普遍的财务制度不规范,给规费、运价成本监审和科学决策带来的难题。
第二十四条:营运证件、专用标志、专用设施遗失、毁损的,补办期间不得从事营运活动。
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今后乘客发现出租车证件或者专用标志、设施不齐、破损的,可立即举报,极有可能是“克隆车”。要求经营者和驾驶员在证照补办期间暂停营运,利于维护营运秩序、行业形象和主管部门公信力;允许其继续营运,利于保护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利益。
权衡利弊后,立法者决定还是要让其暂停营运,况且经营者和驾驶员本身负有妥善保管营运证照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开出租车的要求具备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先办《成都市居住证》。
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对户籍或者居住期限作适当限制,一者利于提高驾驶员对我市的归宿感,提高责任意识;二者利于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便于管理。
今后我市的哥、的姐都是“成都人”了,应更加注重自觉维护城市形象!
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携带动物乘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只要驾驶员同意,猫狗鸡鸭都可上车。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