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死刑的被告人应当享有什么特殊的诉讼权利?
面临死刑的被告人应当享有普通案件审判程序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程序,但这只是保障死刑判决正确文明适用、提高死刑判决可接受性的最低要求。作为面临死刑的特殊程序主体,死刑案件被告人理应得到特殊的保护。 《保障措施》第5条规定中的“至少”一词也表明《两权公约》第14条中的诸项诉讼权利对于面临死刑的被告人而言只是最低限度的权利保障标准,针对死刑案件的特殊性,《保障措施》和《两权公约》进一步规定了面临死刑的被告人有权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 特殊的上诉保障权。《保障措施》第6条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均有权向拥有更高审判权的法院上诉,并应采取步骤确保这些上诉成为强制性的。”据此,复审成为死刑案件的...全部
面临死刑的被告人应当享有普通案件审判程序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程序,但这只是保障死刑判决正确文明适用、提高死刑判决可接受性的最低要求。作为面临死刑的特殊程序主体,死刑案件被告人理应得到特殊的保护。
《保障措施》第5条规定中的“至少”一词也表明《两权公约》第14条中的诸项诉讼权利对于面临死刑的被告人而言只是最低限度的权利保障标准,针对死刑案件的特殊性,《保障措施》和《两权公约》进一步规定了面临死刑的被告人有权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
特殊的上诉保障权。《保障措施》第6条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均有权向拥有更高审判权的法院上诉,并应采取步骤确保这些上诉成为强制性的。”据此,复审成为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死刑案件的上诉不仅是一种权利性行为,而且是具有强制性或者说自动性的行为,这也正是死刑案件中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特殊性所在,目的在于确保所有死刑案件均能得到更高级别的法院的重新审理,减少死刑案件错判的可能性。
2。特殊的律师帮助权。《保障措施》第6条规定,只有在任何被怀疑或被控告犯了可判死刑罪的人都有权在诉讼过程的每一阶段取得适当法律协助后,才可根据主管法庭的终审执行死刑。此外,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1989年5月24日的1989/64号决议中更明确地要求,“通过允许他们准备辩护的时间和条件,给受到可处死刑的指控的人提供特殊的保护,包括在诉讼的每一阶段提供高于在非死刑案件中所提供的保护的充分的律师帮助。
”这些规定表明,面临死刑的被告人应当享有比非死刑案件被告人更为充分的律师帮助权,没有获得律师帮助的被告人最终不能适用死刑。
3。申请赦免、减刑的特殊权利。《两权公约》第6条第4款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
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可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保障措施》第7条亦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有权寻求赦免或减刑,所有死刑案件均可给予赦免或减刑。”《保障措施》第8条相应规定,“在上诉或其他求助程序或者与赦免或判决的减轻有关的其他程序未决时,不得执行死刑。
”申请赦免、减刑是终审判决死刑的人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其目的在于赋予面临死刑者更多的救济手段以尽可能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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