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影楼上班。签定了1年期合同。签定合同的时候影楼以生活费和服装费的名义收取了我1500元押金。我上班后每月只能休息4天。节假日加班也得不到加班费。影楼也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我几次交涉影楼的态度就是加班费和社会保险一律不给。要嘛就干满到劳动合同期满。要走的话押金和本月工资不给。我现在是忍无可忍了。我离开了影楼。我能要回押金和本月工资嘛?能要回加班工资和社会保险金吗?
其实,无论是在合同签订之时,还是在履行期间,影楼都已经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在;
1、以生活费和服装费的名义收取的1500元押金,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2、虽然你上班后每月只能休息4天并不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但节假日加班也得不到加班费的做法,却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全部
其实,无论是在合同签订之时,还是在履行期间,影楼都已经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在;
1、以生活费和服装费的名义收取的1500元押金,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2、虽然你上班后每月只能休息4天并不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但节假日加班也得不到加班费的做法,却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
3、社会保险费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也把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影楼未给你缴纳社会保险,同样是既违法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是不能够接受的。
4、既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还要在劳动者忍无可忍离开时,拒绝支付当月工资并返还押金,影楼的做法可谓登峰造极了。
既然你已经离开了影楼,那么,建议你立即向影楼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与影楼的劳动合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标准);支付被克扣的当月工资;支付被克扣的加班费;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返还押金1500元等。
相信问题会得到解决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