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的真正意义是什麽?我已经生活
活着一般都有自己的生活欲求和人生看法,人的生活欲求和人生看法不仅实实在在地普遍存在,而且还因人而异或因时而异而有不同的内容。在人生理论里,我们把具有稳定性、综合性、持续性的,表现为非“冲动”之形式的,人在人生方向上对自身意义的价值定位称为“人生价值观”或“人生价值取向”。 通俗地说,“人生价值观”或“人生价值取向”就是人对人生价值的最一般看法或取向。每个人对自己的人生都会有自己的价值定位和实际追求,人们会在纵横纷纭的社会利益关系中作出自己的选择——尽管这种选择不一定一旦完成就一成不变。 这,就是人生价值①的择定。
当然,人在选择自己的人生价值定位时,也往往会对别人的人生价值定位作出期望...全部
活着一般都有自己的生活欲求和人生看法,人的生活欲求和人生看法不仅实实在在地普遍存在,而且还因人而异或因时而异而有不同的内容。在人生理论里,我们把具有稳定性、综合性、持续性的,表现为非“冲动”之形式的,人在人生方向上对自身意义的价值定位称为“人生价值观”或“人生价值取向”。
通俗地说,“人生价值观”或“人生价值取向”就是人对人生价值的最一般看法或取向。每个人对自己的人生都会有自己的价值定位和实际追求,人们会在纵横纷纭的社会利益关系中作出自己的选择——尽管这种选择不一定一旦完成就一成不变。
这,就是人生价值①的择定。
当然,人在选择自己的人生价值定位时,也往往会对别人的人生价值定位作出期望和预设。也就是说,人们一般不仅会对自己的人生应怎样作出心理期望和预设,而且往往会对他人尤其是对其亲近的人的人生应怎样作出心理期望和预设。
这,也是人生价值的一种择定。因为人的存在是处在社会关系中的,人的人生价值定位的择定必定既具有自我性,又具有非自我性。
人的人生价值定位的择定,其基本原则是利倾性原则。从个人角度说,人选择什么样的人生价值定位是围绕着人自己心理认定的利益进行的——既是以个人为中心的利益,也包括以社会为中心并内化为自身需求的利益,它都直接或非直接、直观或非直观、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地反映了价值主体的利益倾向。
人生价值定位的择定依择定主体划分,可以分为自为和他为两种,即自命价值和他命价值两种。自命价值就是自己心理择定的价值定位或价值期望;他命价值就是他者择定而赋予个人的价值定位或价值期望。按价值择定主体的实际状况分,他命价值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我谓之“单性他命价值”。“单性他命价值”是指特定的社会个体对某一社会成员即对真正价值主体所期望的人生价值定位。其择定主体通常指一两个数的亲属、老师、朋友、同学、同事等。单性他命价值的择定主体一般与真正的价值主体关系较亲近,对价值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第二种类型我谓之“合性他命价值”。“合性他命价值”是指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群体对某一社会成员所期望的人生价值定位,如某一单位、某一村庄、某一城市社区对某人的价值期望。这种社会群体和真正的价值主体在空间上较接近,能通过社会言论等对价值主体的价值定位之选择发生较直接的影响。
第三种类型我谓之“复性他命价值”。“复性他命价值”是指整个社会尤其一个国家内的社会整体对价值主体所期望的人生价值定位。这种价值期望一般通过社会的主导性道德价值观和社会的主导性舆论倾向对价值主体的人生价值定位之选择发生相关的影响。
单性他命价值、合性他命价值、复性他命价值因择定主体与真正的价值主体的亲近性不同,而一般情况下呈现出具体性、直接性递减和抽象性、间接性递增的排列趋势。特别是复性他命价值,因为它是整个主流性社会文化对价值主体的一种最普遍、最一般的价值期望,所以它往往是符合大多数人利益要求,符合一般社会历史进程的价值期望——这里假定主流性的社会文化就是最合理的社会文化。
当然,应当说明的是:文中把他命价值分为单性、合性、复性三种类型,是为了分析相对于价值主体的他者对价值主体自我价值定位的不同影响力,即为了分析非自我价值期望的多样性。实际上,三者是相互包含、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并且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二
为了深入地认清人生价值观尤其是“人活着究竟为了什么”的问题,下面再来详细分析人生价值观中的自命价值这一内容。
人对人生价值的自我定位和追求,一般来说可以归纳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把人生的价值和意义定位于实现对物利的享有,第二个层次是把人生的价值和意义定位于实现对名位的享有,第三个层次是把人生的价值和意义定位于实现对道义的享有。鉴于从最一般意义上讲名誉追求、地位追求和道义追求也是一种利益追求,我们为讨论的需要就把这三个层次分别简称为“物利实现”、“名利实现”、“义利实现”,并把其价值定位的对象性体现分别称为“物利”(物质之利益)、“名利”(名位之利益)、“义利”(道义之利益)。
物利实现的人生价值取向就是把人生的价值、意义定位于最大限度地对物质利益的享有;名利实现的人生价值取向就是把人生的价值、意义定位于最大限度地对社会名誉、社会地位、社会尊严的享有;义利实现的人生价值取向就是把人生的价值、意义定位于最大限度地对社会道义的享有。
而社会名誉、社会地位、社会尊严和社会道义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对社会名誉、社会地位、社会尊严和社会道义的追求一般也就是对他人或社会实际利益的增长的推进。换句话说,具体的实际利益一般情况下的非共享性和非共生性,决定了对他人、对社会实际利益的增长的推进,往往同时就也是对自我实际利益(尤其是非精神之实际利益)的付出。
当然,这里的“义利实现”是泛指一切自觉地把实现他人或社会的实际福祉作为自我人生价值追求的价值实现。
在现实生活中,要实现他人或社会给予的荣誉、地位、尊严等精神性利益,一般就必须为他人或社会的实际福祉作出贡献,作出自己的付出;要实现自我认可也是社会认可的社会道义,一般也必须为他人或社会的实际福祉作出贡献,作自己的付出,甚至是自己的生命付出。
可见,名利实现的层次是对物利实现的层次的一种超越;义利实现的层次呢,也是对名利实现的层次的一种超越。物利实现为享有直接的物利,名利实现为享有外在的名誉、地位,义利实现则为享有社会道义及他人、社会实际福祉的增进。
每一种层次的超越,都是对自我物利的相对否定和对他者物利的相对肯定,都是精神境界的提升和道德人格的完善。实际上,在进步而合理的社会道德观和社会评价下,要获得他人、社会的巨大承认,要获得外予的名誉、地位、尊严,则他必须为他人或社会作出更多的工作,更多的创造,更多的成就,更多的付出。
如果说名利实现的人生价值定位还不是一种真正高尚、自觉的人生价值取向,那么义利实现的人生价值定位则是一种主要为他人、为社会谋福祉的高尚而自觉的人生价值取向了。义利实现的追求是对自我能力实现的追求,是对他人或社会实际福祉的增长的追求,它已经提升到了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有较高的人生境界,而把人生的价值和生命的意义定位于最大限度地实现自我的潜能并以此来推进他人、社会实际福祉的增长。
这种义利实现的追求的最重要目的,不是为了自身物质利益,也不是为了社会名位,而是为了他人的福祉,为了社会的福祉,为了自我认可的一种道义或事业。可以说,借用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的概念,本文所论及的义利实现之追求就是一种合乎社会道义的自我实现之追求,就是一种人生的利益指向和社会道义的利益指向相吻合的人生价值追求。
把自命价值分为三个层次,也是为了讨论的需要。现实生活中单个的人往往既有名利实现的追求,也有物利实现的追求,甚至还有义利实现的追求。但我们认为一般一个人只有一种主导性的价值定位和价值追求,并且这种主导性的价值定位和价值追求在人的一生中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而物利、名利、义利实现的归纳与分类,也不能完全包括所有的人生价值取向类型,比如某些艺术的、宗教的人生追求,其主导性的人生价值定位往往既不在于物利实现,也不在于名利实现,更与所谓的社会道义的实现相距甚远。
也就是说,有些人的人生价值定位及实际追求可能浮于这三种类型之间,也可能浮于这三种类型之外,也可能是这三种类型中的一种。
总之,从整个社会来看,自命人生价值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有层次相关的上述三种基本类型。
而从社会个体来看,自命价值也不是唯一的和不变的,自命人生价值和他命人生价值一样,都具有多样性和变化性。
三
很明显,自命人生价值和他命人生价值是来自不同方向的人生价值定位或人生价值期望,两者往往是不一致而有冲突的。
自命人生价值最能体现社会个体的自我利益要求,最能体现社会个体对自我人生的模式预设和价值追求;而他命人生价值最能体现他人、社会的利益要求,最能体现他人、社会对个体人生的模式预设和价值期望。各种人生价值观的矛盾和困惑,往往恰恰发生在自命价值和他命价值的冲突中,发生在自命价值和单性他命价值、合性他命价值、复性他命价值的各种冲突甚至是他命价值的内部的各种冲突中(如下图)。
特别是他命价值中的复性他命价值,是社会整体对个人人生的最一般的模式预设和价值期望,它与自命人生价值的内容往往具有最大的差异和距离。自命价值最具有个体性、直接性、具体性,而他命价值中的复性他命价值最具有非个体性、非直接性、非具体性,自命价值与复性他命价值往往也就存在最大的矛盾和冲突。
——本文的“复性他命价值”这一概念与传统人生理论中的“社会价值”这一概念含义基本上是一致的。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