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费、土地评估费是否可以在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令第53号)第十四条规定,除由 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外,未动工满一年的,按 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人生产成本。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 220号)第四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 48号)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 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全部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令第53号)第十四条规定,除由 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外,未动工满一年的,按 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人生产成本。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 220号)第四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 48号)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 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
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 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因此土地估价费能否扣 除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