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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属于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吗

我的小叔是精神病人,已婚,有一女儿13岁,因经常打骂妻子,为此妻子提出了离婚。他父亲已去逝,现家中同住的有继母,现年已86岁原有兄弟姐妹8人,现退休在家,因为年事已高,他的兄弟姐妹都没有能力担当他的监护人。各自都有不同的疾病,如甲抗、糖尿病、心脏病、腰椎损伤等等(有三甲医院诊疗病历)。请问小叔离婚后他的监护人会由谁来担任。这种情况属于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吗

全部回答

2011-07-29

68 0
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先由法定监护人担任,法定监护人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监护人的由第二顺序监护人担任,包括兄弟姐妹、近亲属、朋友,上述人员都没有监护能力的可以由当地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担任监护人。 因此如果在第二顺序中没有人担任或没有能力担任,可以由民政部门和街道担任监护人。

2011-07-29

58 0
他是成年人,而且已经结婚,完全又能力照顾自己,除非他发生意外才会找他的监护人,只要是他的家人都算是他的监护人。正常情况下父母永远是自己的第一监护人,这个问题,你最好是咨询一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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