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什么情形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
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0年10月31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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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
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0年10月31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
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
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
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
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
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
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
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
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
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
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
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
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因
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
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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