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产生的,其选举结果有效吗?
无效 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热心为群众服务;有一定代表性,一般要有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代表和妇女代表。 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具体人数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由各村民小组会议直接推选,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或委派,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村党组织负责人或本村有较高威望的老干部、老党员担任。 主任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村选举实...全部
无效 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热心为群众服务;有一定代表性,一般要有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代表和妇女代表。
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具体人数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由各村民小组会议直接推选,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或委派,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村党组织负责人或本村有较高威望的老干部、老党员担任。
主任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村选举实施方案;确定换届选举工作人员;确定选举日;审查选举资格、做好选民登记;通知外出的选民参加选举;公布选民名单;确定选举方式;组织候选人提名;确定正式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期限自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会议为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退出村民委员会,其缺额按推选时得票多少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由原村民委员会发布公告。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热心为群众服务;有一定代表性,一般要有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代表和妇女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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