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我公司原注册在北京海淀区
公司变更的工商变更费是100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共同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它相关资料:
(1)名称变更:1。 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变更项目(注明债权债务由更名后公司承担)、公司章程修改;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住所变更(含住所延期):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变更项目、公司章程修改;2。 新住所证明:租赁房产须提交租房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自有房产提交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无偿提供使用的...全部
公司变更的工商变更费是100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共同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它相关资料:
(1)名称变更:1。
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变更项目(注明债权债务由更名后公司承担)、公司章程修改;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住所变更(含住所延期):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变更项目、公司章程修改;2。
新住所证明:租赁房产须提交租房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自有房产提交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交业主签字的无偿提供使用证明(注明地址、使用期限)及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3。
公司所在地工商所签署意见的《企业场地调查情况表》(住所延期的不用提交);4。因住所的变更而影响原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内容需要重新报批(如消防、环保等)。
(3)法定代表人变更: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任免董事(如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的,只提交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任免执行董事);2。
董事会决议,其内容:任免理由、选举董事长、其他人员分工(如董事会成员不变,由董事会直接选举任免董事长,而不须提交股东会决议);3。法定代表人履历表、相片、身份证复印件;4。新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5。
任免书。
(4)注册资本变更: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变更资本数额、公司章程修改;2。验资报告;3。如减少注册资本,还要提供股东会作出决议后30天内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并在减资决定作出90天后申请变更登记。
(5)经营范围变更: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变更项目、公司章程修改;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批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股东变更:1。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同意股权转让(包括标的、方式、价格等),股东权利义务的变更;2。
新、旧股东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包括转让标的、转让方式、价格、双方的权利义务等);3。新股东会决议,内容:确认股东的投资比例、金额,公司章程的修改,董事、监事等人员任免(如董事变动,需提交董事会决议重新选举董事长,进行人事分工);4。
新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股东其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原登记机关加盖印章);5登记机关认为应该提交的股权交割证明(如转帐凭证等);6。新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7。新或旧股东属全民企业的提交国资部门批准文件,属集体企业的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8。
有限公司收购股权的提交股东会同意收购的决议(收购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7)延期:1。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改;2。其他与到期原因相应的延期文件(如有关部门的许可证注明)。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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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理程序
一、 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三、登记程序及期限
(一) 登记申请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1. 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2. 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3. 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以此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
(二) 受理、审查和准予登记
1.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2.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3.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5.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6.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本文地址: ),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三) 撤销登记与注销登记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1)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的;
(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的;
(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的;
(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5) 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它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
(1)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2) 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3) 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它情形。
4. 依照前款,即第3条第(1)项,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
依照前款第3条第(2)项,第(3)项、第(4)项,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