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有权修改投稿人的作品吗?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5。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 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 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著作权中包括了作者对作品的修改权。所谓修改 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品发表后,作者由于各种各 样的原因,...全部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5。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 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 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著作权中包括了作者对作品的修改权。所谓修改 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品发表后,作者由于各种各 样的原因,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这种修改权原则上由作者本人行使,当 然,作者也可以委托他人修改。
杂志社由于排版的需要,往往对文章的限制 比较多,对时间的限制也比较严格,这就造成了杂志社在采用稿件的时候, 需要有一定的运作权利。针对出版单位的需要和作者权利的保护之间的矛盾,法律做了一定的调节和平衡。
根据《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图书出 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做文字 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这一法律规定,是有条 件地賦予了出版单位一定的修改权。
图书的出版者只要经过了作者的同意, 就可以对其所出版的图书进行修改、删节;而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则无 需经作者同意即可对其所发表的作品做文字性的修改和删节,在经过作者同 意之后,可以对作品的内容进行修改。
这是法律针对现实的需要而赋予出版 单位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绝不能违背著作权保护的初衷。《著作 权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出版者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 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法律规定了报社、杂志社对作品内容的修改是必须 经作者的同意,而不是通知作者即可,若没有获得修改作者作品的权利,而 擅自修改,那么就侵犯了作者对作品的修改权。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