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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抗辩和先履行抗辩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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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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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方面的问题

2008-08-27

46 0
    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对方当事人事有的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l)须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2)须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依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多有先后顺序。
  如法律未有规定或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定;(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而非永久的抗辩权,只能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一旦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就消失了,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效力:①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使后履行一方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延缓但并不消灭对方请求权,也不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先履行一方恢复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后,后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仍须履行自己的义务。  ③此权的行使使合同履行迟延的,不影响后履行方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 根据主张创制“先履行抗辩权”概念的隋彭生先生的观点,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先履行抗辩权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相关法条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008-08-26

34 0
这种问题,经济师考试都不会考到的,反而应该关心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可撤销等等概念,是常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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