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统一提供午餐的财务核算甲公司指定职
这是一个实务中许多人都搞不明白的问题。相关的规定也比较模糊。不过现在的新会计准则和新的所得税条例都相对明确了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一、先来看一下新会计准则的说法。
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
职工福利制度是指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应在卫生保健、房租价格补贴、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以及不列入工资发放范围的各项物价补贴等方面享受的待遇和权益,这是根据国家规定,为满足企业职工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而建立制度。 职工福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从企业提出的职工福利费和住房补助基金。
(1)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
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全部
这是一个实务中许多人都搞不明白的问题。相关的规定也比较模糊。不过现在的新会计准则和新的所得税条例都相对明确了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一、先来看一下新会计准则的说法。
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
职工福利制度是指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应在卫生保健、房租价格补贴、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以及不列入工资发放范围的各项物价补贴等方面享受的待遇和权益,这是根据国家规定,为满足企业职工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而建立制度。
职工福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从企业提出的职工福利费和住房补助基金。
(1)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
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
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
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
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二、再来看一下所得税方面最新的福利费政策。
2009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明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与原有规定相比,新规定更为详细、规范。值得注意的是,下列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1。
退休职工的费用;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3。职工劳动保护费;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5。职工的学习费;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等。
即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所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包括的范围,与我们通常所说“企业职工福利”相比大大缩小,如企业发给员工的“年货”、“过节费”、节假日物资及组织员工旅游支出等都不在此列。
三、由以上会计和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福利费的列支范围中并没有包括职工到餐饮企业就餐的开支,所以,我认为把这个费用认定为福利费是不合适的。
还是应当在业务招待费中核算。
四、当然,现在许多企业自行把这类费用规入福利费核算,而且好像也没有什么问题。但这并不代表这样做是合规的。只是许多人并没有明确这个问题,包括有些税务人员。但是一旦税务人员和你叫真,你是拿不出执行依据的。
补充:我的答案也许不是你所希望的,但我查阅了会计和税法相关规定,这个答案是客观和现实的。当然,你也可以不管这些,而把餐费当做职工的集体福利列入福利费中,也许暂时不会有事,但是这样处理带来的税务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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