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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的问题

我想公司提出离职2个月了公司一直没有批准 如果我现在直接走了公司给不给接工资呀? 公司的规定是如果自己走就不给结工资 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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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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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劳动者,我们要熟知劳动相关法律法规,以便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你用书面的形式通知你的单位,三十日后你的法律义务就尽到了,不管企业同意与否,你都可以离开(三十日里应办好离职交接,因个人原因拖延或者拒不办理工作移交的,责任可要劳动者本人承担了)。
     那么,现在的问题就很简单了,如果你已经用“书面形式”,且“书面形式”的提出日期距今已经超过三十天的,你就可以走了。“公司的规定是如果自己走就不给结工资”的法律依据不足,不用担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企业在法定的解除程序后,不按时给你办理离职手续的行为已经违法,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但工资要照常支付,拖延的这段时间你还可以申请赔偿金。
   另外,提醒提问者,如果你提出离职的原因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中的某一项,公司还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的。   附: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

200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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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你可以随时合同;至于工资给与多少,应该与单位协商解决,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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