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张我写的欠条对我有什么不利?
我不是律师。
这张字条不但对你没有不利,我认为却是对你有利,因为可能产生歧义,你的“写字据日期X年X月X日”应该大致描述下。
正常的情况,你“写字据日期X年X月X日”应该是早于2008年12月31日,如果到期你没还钱,而债主确忘了这事,隔了N长时间才想起催债,你甚至可以凭这张字条证明你已经按约定时间还了钱了,只是没有取回欠条而已。
如果你“写字据日期X年X月X日”是晚于2008年12月31日,而且抬头又没有用手写的明确写明是“欠条”的话,这字条甚至可以是你已经还钱的证明。当然我是假设,因为你没有明确日期的先后关系,所以我可以假设。
“于2008年12月31日还清”这句话意思太模糊,...全部
我不是律师。
这张字条不但对你没有不利,我认为却是对你有利,因为可能产生歧义,你的“写字据日期X年X月X日”应该大致描述下。
正常的情况,你“写字据日期X年X月X日”应该是早于2008年12月31日,如果到期你没还钱,而债主确忘了这事,隔了N长时间才想起催债,你甚至可以凭这张字条证明你已经按约定时间还了钱了,只是没有取回欠条而已。
如果你“写字据日期X年X月X日”是晚于2008年12月31日,而且抬头又没有用手写的明确写明是“欠条”的话,这字条甚至可以是你已经还钱的证明。当然我是假设,因为你没有明确日期的先后关系,所以我可以假设。
“于2008年12月31日还清”这句话意思太模糊,既然写了就应该写的明确些,比如改为“计划于2008年12月31日还清,逾期不还,出借方应与友善提示。。。”之类,另外,姓名后面应该加上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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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棘手,虽说可能有歧义但是还是偏重于未还钱,这要看领导怎么对待了。
你如果已经还钱了但是当时没有取回字条而财务讲信誉、没有换人的话,你还可以拿回欠条了事,否则恐怕你还得再还一次钱。
财务事情头绪多,即使你还了钱,但是借据还在,他们很难记得十分清楚。
借钱写欠条是应该的,但是切记还钱同时一定要取回借条,如果当时找不到,也要让他们立个还款的字据自己保留好以防万一。
如果财务明知你还钱了却未给你字据让你再还钱,那就很麻烦了,你要找能证明你还钱的现场见证人为你作证,或者搞点邪的手段,电话录音或者去财务私下谈话的录音等,作为你还款凭据。
如果只有财务的这张借条没有其它的,单凭你自己跟人吵是没有办法不还钱的。
实在不行,想开点,1000元钱虽说也不算少,但是平时省点也出来了,别搞得自己一家都不开心。
呵呵,我杞人忧天了么。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