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差额选举时,如何确定候选人的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规定(暂行)》第 2章第15条规定:地方各级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规则(暂行)》第 3章第27条规定: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0%”。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第3章第 21条规定:“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20%。”
两个选举规则都规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1〜2人。
团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选举的差额比例,请示同级党委确定...全部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规定(暂行)》第 2章第15条规定:地方各级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规则(暂行)》第 3章第27条规定: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0%”。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第3章第 21条规定:“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20%。”
两个选举规则都规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1〜2人。
团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选举的差额比例,请示同级党委确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