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卡我已在单位上班
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各类待遇享受!!
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外来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老年补贴和日常医药费补贴待遇。
施工企业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日常医药费补贴待遇。
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工伤认定的范围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全部
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各类待遇享受!!
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外来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老年补贴和日常医药费补贴待遇。
施工企业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日常医药费补贴待遇。
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工伤认定的范围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单位为外来从业人员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久?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申请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外来从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
住院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从发生住院之日起的1年内只需支付1次。
外来从业人员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外来从业人员在缴纳综合保险费期间可以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缴费中断期间发生住院的,不享受住院医疗待遇,恢复缴费后,应重新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自负部分。
按照连续缴费月数多少,设置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如下:
1、缴费满1个月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3;
2、连续缴费满2个月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3;
3、连续缴费满3-5个月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4、连续缴费满6-8个月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5、连续缴费满9-11个月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6、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外来从业人员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标准是多少?
答:外来从业人员每一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的,相关保险公司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合计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从100个月调整为1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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