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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追求快感杀人不算故意杀人?

  法院认定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判刑6年 本报沧州电(记者 刘树鹏)河间市一家歌厅的女服务员余某被刑警队民警张东岳叫走后,在张某的车上神秘死亡。经法医鉴定,余某系颈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张东岳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9月10日,肃宁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民警“掐死”歌厅女案件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张东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2006年7月28日晚,被告人张东岳与河间正娱歌厅女服务员余某在其桑塔纳轿车内发生性关系,张东岳用手掐余某的颈部以求二人达到快感,后发现余某昏厥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张东岳服毒自杀未遂,经法医鉴定,余某系颈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张东岳为达到性快感,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张东岳的刑事责任。 余某在陕西农民的父母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法院依法从重追究张东岳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决其赔偿死亡赔偿金、赡养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0万元。
   肃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28日晚上,被告人张东岳与被害人余某在张东岳的桑塔纳轿车上发生性关系时,为寻求刺激,张东岳应邀帮助被害人余某共同用手掐余某的颈部。发现昏厥后,张东岳同他人将余某送往河间市人民医院抢救。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余某系颈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张东岳于当晚服毒自杀未遂。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东岳为寻求性刺激,用手掐被害人的颈部,致被害人颈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但其对致使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是过失,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张东岳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
  由于被告人张东岳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依法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所抚养的父母的生活费共计24681。5元,但案发后,张东岳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丧葬费、子女抚养费及赡养费10万元,已足额赔偿,另行要求赔偿丧葬费和赡养费不能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因此不予支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交通费,因未能提供正式票据而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东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记者从警方了解到,据法医检验,余某除了颈部的致命伤外,其面部、下颌部、胸部、腿部都有明显伤痕,在当晚送往医院后,经医生检查确认已经死亡。沧州有法律人士指出,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只能判七年有期徒刑。仅按判决书所查明的事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性交过程中,将被害人活活掐死,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即便是为了“寻求刺激”,判决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都令人费解。
  因为掐颈部能致人死亡,这是正常人能明知的常识。 受害者余某的亲属对这个判决不服,表示将依法提起上诉。本文贴于网易论坛,网址: 复制。

全部回答

200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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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肯定与庭审有出入,大约是被告又找了什么关系了: "从沧州市公安局的尸检报告可以看出,余某在死亡之前已经遍体鳞伤,且有两处是高度肿胀,可以证明被告人的性欲意志,是以暴力方式强加给被害人的,被害人不同意或反对才招致被打得遍体鳞伤直至被掐死的结果。
  此外,掐人颈部能致人死亡,这是正常人都知道的常识,作为警察的被告人更不应该例外。  明知能将人掐死而执意进行到底掐死被害人,这一事实竟被法院认为“为寻求刺激”而导致的过失行为,并以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判例,按照这样的思维,一些处于弱势地位的无辜女性,更容易沦为男性暴力的受害者。   与不幸死去的妹妹在同一家歌厅的余静(化名)告诉记者,妹妹曾长期受到张东岳的控制,经常受到张东岳的打骂。
    张东岳甚至把妹妹的通讯录弄到手里,以给她丈夫打电话威胁妹妹,警告她不要离开他。余静说:“妹妹曾计划(2006年)7月29日离开河间回家,28日晚上,被张东岳叫了出去,没想到竟会被活活掐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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