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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国税总局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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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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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

201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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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比个人薪金所得和企业工资支出,福利和非货币收入较多的行业将成比对检查重点 “加强征管”已经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变成了从企业所得税到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各个击破的实际行动。 国税总局日前发文要求,各地的国税局和地税局对个人薪金所得和企业的工资支出进行比对,从中查找差异及存在问题,从而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国税总局在《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国税局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所辖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地址、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地税局。
   地税局在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分析,对差异较大的,税务人员应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或者提交给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国税总局要求,2009年,地税局进行比对分析的户数,不得低于实际汇算清缴企业总户数的10%。
  信息化基础较好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扩大比对分析面,直至对所有汇算清缴的企业进行比对分析。 地税局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主要审核的项目包括其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有无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的情况;有无隐匿或少报个人收入情况;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等情况。
     其中以福利费用和非货币形式发放薪金收入将成为检查的重点。国税总局要求,各地地税局应该检查所辖企业是否存在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福利费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业内人士分析,一些福利和非货币收入较多的行业将成为此次税务机关比对检查的重点,如部分国企、金融机构、电力、广电等行业。
    华税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刘天永也对CBN记者表示,对于以差旅费支付的情况,将通过对原始凭证的检查来确定,对于不相符的部分税务机关将进行补税,预计此次电力、网游等行业将出现大规模的补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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