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意外保险条款之保险合同的构成
旅行平安保险条款之(一)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放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患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三十日内身放的,本公司按急性病身放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三、...全部
旅行平安保险条款之(一)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放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患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三十日内身放的,本公司按急性病身放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己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己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四、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医疗费保险金额为限。
五、遗体遣送费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急性病发作而致身故;并需进行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的,本公司就 其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遣送费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不超过遗体遣送费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第三者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或遗体遣送费用中依法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发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跋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入境旅游者自其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并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者自其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时止。
旅行平安保险条款之(二)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旅游项目及保险责任分项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表1:〈旅行平安保险〉保险金额表
本保险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旅游项目及保险期间长短计算,具体标准详见附表2:〈旅行平安保险〉保险费用表
单位:元
注:0-15周岁及65岁以上的被保险人其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均在以上数额基础上减半。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旅行平安保险条款之(三)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意外残疾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c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遗体遣送费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原始凭证;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六、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七、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八、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旅行平安保险条款之(四)
第十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一条 台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虚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放的仲裁协议通过冲裁解决。
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患并于72小时内急性发作的疾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路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旅游意外保险条款之(二)
给付限额
第六条: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急性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全数,(包括医疗费、身故处理或遗体遣返费及其他费用),保险责任终止。
二、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按(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给付限额按保险金额的80%;
三、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急性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公费医疗规定按实际支出给付医疗保险金,最高给付限额按保险金额的8%,若被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得部分医疗费用报销的,本公司只负责差额部分。
医疗费用是指床位费(每天最高限额20元)、检查费(每次住院最高限额400元)、诊疗费、手术费、注射费、药品费。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地的公立医院进行治疗,若需转院治疗,必须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
四、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导致身故的,其身故处理或遗体遣返费用最高赔偿限额按保险金额的6%。
保险期间
第七条:旅行社组织的入境旅游,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为止。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在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旅游者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 旅游者在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游的,保险期限终止。 如实告知
第八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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