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1、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诉讼代理,称为法定诉讼代理。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并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称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在法律上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因此,一般认为它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其一,代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诉讼;其二,代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进行诉讼。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由其监护人担任,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7条对监护人的顺序和范围又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人民法院专门指定法定诉讼代理人,但现实生活是纷繁复杂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有可能出现无法定诉讼代理人或对担任法定诉讼代理人...全部
1、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诉讼代理,称为法定诉讼代理。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并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称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在法律上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因此,一般认为它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其一,代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诉讼;其二,代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进行诉讼。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由其监护人担任,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7条对监护人的顺序和范围又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人民法院专门指定法定诉讼代理人,但现实生活是纷繁复杂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有可能出现无法定诉讼代理人或对担任法定诉讼代理人有争议的情况,此时为了维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人民法院指定法定诉讼代理人,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1)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定代理人,但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监护人,或虽有监护人但不能行使代理权,这时可以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法定诉讼代理人。
有必要说明的是,在我国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曾将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三种,并规定“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
3、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他们委托谁为代理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按照他们的意志自由决定,所以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与法定代理相比,委托代理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而非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人民法院的指定;第二,诉讼代理的事项和代量权限一般由委托人自行决定,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委托人有权自行决定委托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委托诉讼代理人则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被委托的事项;第三,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第四,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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