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小偷打死犯法吗?假如他正要偷我
假如他正要偷我东西,被我发现,想跑,我去追,他拿出刀要捅我,我一把夺过刀,把他捅了几刀,犯法吗?
不是犯法的问题,而是一种故意犯罪。
有些同志认为这是正当防卫。但大家都知道正当防卫有其自身的构成要件。 即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一是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正当防卫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行为,理所当然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因此,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法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法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三是要有防卫意识。现实的不法侵害正...全部
假如他正要偷我东西,被我发现,想跑,我去追,他拿出刀要捅我,我一把夺过刀,把他捅了几刀,犯法吗?
不是犯法的问题,而是一种故意犯罪。
有些同志认为这是正当防卫。但大家都知道正当防卫有其自身的构成要件。
即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一是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正当防卫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行为,理所当然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因此,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法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法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三是要有防卫意识。现实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但一般认为,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所谓主观的合法性要素)时,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四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在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下,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决定的。五是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现从假设“他拿出刀要捅我, 我一把夺过刀, 把他捅了几刀”来看,你一把夺过刀后,法益就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
不法侵害就是已经结束。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加害,二是事后加害。防卫不适时不是正当防卫,通说认为对这种行为应追究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上,防卫不适时并不限于明知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而进行“防卫”的情况,还包括对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应当预见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及完全不能预见的情况,因此,对于防卫不适时,可能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是故意犯罪,即明知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而故意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二是过失犯罪,应当预见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三是意外事件,客观上不能预见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因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就本案的假说显然属于第一种明知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情况,构成故意犯罪。
其实本案小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已经转化为抢劫罪。如果要运用正当防卫,那也应当适用的是特殊的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或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持当正当防卫,又以显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是为防卫过当,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观点,本人认为与法律规定不相吻合。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