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有权利自己罢免,并重新选村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由于我国并未出台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你可以参照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该规定关于罢免、补选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由于我国并未出台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你可以参照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该规定关于罢免、补选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一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的程序和方法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
表决结果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补选村民委员会的主任或者2名以上村民委员会成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补选方法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由此可见,村民只要符合以上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就可以依法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在主任空缺时,可以补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只要报镇、乡或民族乡的人民政府备案,只要村民的罢免或补先不违反法律规定,乡镇不得干涉或不承认。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