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苏州职工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待遇
1。苏州市区特药治疗定点医院包括: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儿童医院,苏州市立医院东区,解放军一○○医院。参保人员应选择一家作为本人就诊医院,指定医院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可变更。市区特药定点供应药店为苏州市礼安医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医药大厦。
2。参保人员特药待遇享受期限自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至本结算年度末终结。特药医疗年度终结后仍需继续使用特药治疗的,须重新申请办理核准登记手续。对首次申请享受特药医疗待遇的人员,其特药待遇享受期限可自动延续一个结算年度。
3。参保人员应定期到特药治疗定点医院责任医师处复查评估,复查结果在《评估表》上记录,由责任医师签字确认。对不按规定时限...全部
1。苏州市区特药治疗定点医院包括: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儿童医院,苏州市立医院东区,解放军一○○医院。参保人员应选择一家作为本人就诊医院,指定医院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可变更。市区特药定点供应药店为苏州市礼安医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医药大厦。
2。参保人员特药待遇享受期限自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至本结算年度末终结。特药医疗年度终结后仍需继续使用特药治疗的,须重新申请办理核准登记手续。对首次申请享受特药医疗待遇的人员,其特药待遇享受期限可自动延续一个结算年度。
3。参保人员应定期到特药治疗定点医院责任医师处复查评估,复查结果在《评估表》上记录,由责任医师签字确认。对不按规定时限复查(超过复查时限一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应暂停或取消其特药待遇;对经复查评估达不到临床医学诊断标准的参保人员,应停止其特药待遇。
其中,服用赫赛汀的参保人员每两个月复查评估一次,服用格列卫或达希纳的参保人员每三个月复查评估一次。
4。办妥居外医疗手续的市区参保人员需使用特药的,由居住地指定医院医师填写《申请表》、《评估表》后,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特药待遇登记准入手续,并按规定定期至指定医院医师处复查评估。
办妥上述手续后,参保人员凭居住地指定医院医师开具的特药处方,至居住地药店(省内异地居住人员,必须为当地特药定点供应药店)购买特药。特药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于结算年度内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结付。
所称居住地指定医院医师,对省内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为居住地特药指定医院责任医师;对省外居住的参保人员,为居住地三级甲等医院主任医师。
5。参保人员在本地住院期间需使用特药的,由个人先按特药费用的50%预付现金后,在特药定点供应药店取药,出院后回该药店划卡结算,药店按规定返还个人垫付的费用。
参保人员转外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特药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在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外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结付手续时,一并报销结付。
6。参保患者首次使用特药后,即可向慈善合作机构申请慈善援助,经慈善合作机构审核批准后,享受后续治疗的无偿供药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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