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主要
第一节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一、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权力与方法
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规划编制的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编制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3个方面。
(1)城乡规划的编制主体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城乡规划的编制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3)城乡规划的编制是否拥有相应准确的规划资料。
2。规划审批程序的监督检查
3。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四、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
第三节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界定及查处
一、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界定
(1)在未取得建设用...全部
第一节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一、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权力与方法
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规划编制的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编制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3个方面。
(1)城乡规划的编制主体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城乡规划的编制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3)城乡规划的编制是否拥有相应准确的规划资料。
2。规划审批程序的监督检查
3。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四、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
第三节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界定及查处
一、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界定
(1)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进行永久性建设;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3)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
(4)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擅自变更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的建设工程;
(5)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工程;
(6)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7)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职责和权限,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批准的建设项目。
以上7种情形,可归纳为四种类型:即无证(用地、建设、临时)、违证(用地、建设、临时)、逾期(临建--工棚、暂设等)、越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
1。检查和处罚违法建设应掌握的准则
(1)依法查处。
(2)及时处理。
(3)准确判断。
(4)公开处罚。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2。处罚违法建设的程序
一般程序分为5个步骤:
(1)立案。
(2)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处罚决定。
(4)送达。
(5)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行政处罚的制度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操作要求
(1)行政处罚制度。
行政处罚制度主要有下列几项:
(2)查处违法建设的操作要求。
1)掌握信息。
2)准备资料。
3)现场查勘。
4)草拟调查报告。
5)通知停工。
6)实施处罚。
4。违法建设调查报告的起草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
(1)违法建设调查报告的起草。
1)违法建设的基本情况。
2)调查违法建设的工作情况。
3)取得实物证据。
4)对违法建设进行分析。
5)对违法建设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报送的书面报告或检查书,作出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对违法建设认识的评价,并将这些报告书、检查书附于调查报告之后。
6)提出对违法建设实施处罚的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章、条、款、项、目
的条文内容,并提出处罚的具体意见。
(2)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
1)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标题。
2)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
3)受罚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4)受罚单位的详细地址和违法建设的详细地址。
5)违法建设(违法施工、违法设计)事实和对城乡规划的影响。
6)违法建设违反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7)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具体条款。
8)行政处罚的具体罚种。如处以罚款的,应明确说明到指定银行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追加处罚款;如需要拆除的,应明确说明拆除的限期。
9)告知受罚单位或者个人受行政处罚后有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0)告知受罚单位或个人,如不享有权利,也不执行决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1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署名,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
12)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应为行政机关批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
5。行政处罚的执行
6。对受行政处罚后的违法建设的后续工作
(l)对予以拆除的违法建设的后续工作。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属于限期拆除的违法建设包括三种情形: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①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②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③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对处以没收的违法建设的后续工作。
(3) 对处以罚款的违法建设的后续工作。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属于罚款的违法建设包括三种情形:。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①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②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③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3)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以下建设项目不得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l。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占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公共绿地i居住小区、公路和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地区、河道两侧隔离地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滞。洪区、溢洪区、电力设施保护区、工矿区以及占压地下管线的;
2)占用基本农田、一般农田、林地、果园等非建设用地进行违法建设的;
3)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4)形响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5)危害公共安全的;
6)严重影响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的。
2。由于影响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需腾退违法用地、拆除违法建设的项目。
3。在规划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拆除,但暂时可以予以罚款保留的违法建设项目
4。同一建设(开发)单位两年内再次进行违法建设的。
5。受到查处拒不停工的违法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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