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需要办理登记手
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对此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据此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践中,有很多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过程中,当事人只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而没有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转让登记。 因此,虽然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而在政府部门没有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就还在原承包户的名下。...全部
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对此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据此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践中,有很多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过程中,当事人只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而没有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转让登记。
因此,虽然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而在政府部门没有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就还在原承包户的名下。如果原承包人再次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受让人并不知道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已经转让的情况,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并在县级人民政府管理部门申请转让登记,在第一位受让人和第二位受让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都主张权利时,就会出现因第一位受让人受让后没有办理转让登记,而无法对抗第二位受让人。
也就是说,这时第二位受让人可以拿已经过登记并按照转让合同履行义务来对抗第一位受让人。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诉讼到人民法院,则人民法院会依法支持第二位受让人。其原因就在于第二位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能够对抗其他的债权人,而第一位受让人则只能要求原承包人赔偿其经济损失,而无权向第二位受让人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人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其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与否。一旦其决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15条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如果发包方不同意,应当在7日内给出不同意的理由。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同意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告,并且转让方在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同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上签字盖章,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承包人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一式四份,转让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变更的书面申请;②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原件;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原发证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2) 采取转包、互换、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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