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问题大家好,请教几个问题:我是3年前与房东签定了一份为期8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年租金9万元,按每半年租金交租一次的方式交租,合同约定谁要违约的话,依据合同总金额的30%向未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到现在刚使用了3年,到目前共计交了27万元租金。目前由于市场上房屋租赁价格的不断提高,导致该房屋目前市场租赁价格比我们合同约定的租价要高出一倍左右。因此房东想毁约,想按该房屋的年租金即9万元的30%给我方支付违约金,想强制让我搬走。我方不想搬,想做满8年才搬。提示:合同内容规定:除非乙方(我方)认为不适合在该地继续租用的可以解除合同。或该房屋按国家规定需要变更、撤除的可以解除合同。再没有其他解除合同的条件了。请问大家以下几个问题:1、如果房东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话,承租方就必须搬走吗?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吗?2、合同约定违约金是按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而房东只想按房屋一年的租赁价格的30%支付,这是否正确呢?3、我方认为合同总金额应该是8年*9万元=72万元,即违约金应该是总金额72万元的30%=21.6万元,这算法是否正确?4、依据上述这些合同条款大家认为如果房东到法院起诉我方搬走的话,结果会如何呢?谢谢大家!
1、如未发生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且你也无任何可资房主解约的违约行为的,出租人无故要求解约并无法律依据,你可断然拒绝,并要求继续履行租约即可,法院应判决房主败诉,合同需继续履行。此乃合同的法律拘束力使然,依据在《合同法》中。
2、不正确。
3、正确。
4、根据你交代的合同约定和履约情形,房东将败诉(不过今后你的日子恐怕会不太好过)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可见,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房东基于房屋而成为土地使用人。所以,除非租约明确约定土地使用税由你负担。否则,应由房东自行缴纳,与你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