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合同可以不签吗?求救!!我与房东在3月1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居间协议》,其中明确要求:双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后3日内到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具备签约条件时已是第5日了(因为中介公司调档晚了),可以因此不签合同吗?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中没有任何关于签订合同时间过了该怎么办的说明或描述。但是补充条款明确写了:任何一方违约,须赔偿对方10%房价(15万元)。我之所以不想签订合同,是因为房东有三次无意或故意的虚假信息,尤其是学区变化,导致我无法接受该房产。关于这几点虚假信息,在初期调解时,房东基本认可,且认为自己无意,自己不知道,并同意友好和解,有中介和录音为证,但次日又反悔,想要我赔钱,可我真的很气愤,我居然要赔骗子钱!求求大家,我该怎么办?今天我已经收到房东要求我履约的律师函
建议咨询律师。
关于3日内签合同而没有签这个问题,如果《居间协议》里没有说明需要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可以就不用承担,也没有说明这个时效性是作为买卖合同确立的必要条件,也不可以不签。这笔交易并非买卖双方原因造成无法签订的。我认为法律上不会承认将这个问题作为不签买卖合同和违约的理由。
关于你的买卖合同是否应该签,就要看居间协议是否约定了以及确定签订买卖合同的条件是什么。建议将卖方承诺的条件,若违反买方可免责的条款,还有在什么条件下居间协议无效的条款那里好好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