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处理其与退社成
2009年8月,冯某加入了当地的一个水果罐头加工专业合作社。2010年 11月,冯某因个人原因,想退出合作社,可是合作社理事长告诉他,合作社
财务年度是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现在过了法定期限,不能退社。 冯某认为法律规定“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合作社没有权利拒绝自己的要求,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合作社为自己办理退社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照“人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基本原则,依法处理 其与退社成员的财产关系。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是合作社要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作社 成员的基本权利。退社的权利是农民自主的权利,即当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
中不愿意或者客观上不能利用合...全部
2009年8月,冯某加入了当地的一个水果罐头加工专业合作社。2010年 11月,冯某因个人原因,想退出合作社,可是合作社理事长告诉他,合作社
财务年度是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现在过了法定期限,不能退社。
冯某认为法律规定“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合作社没有权利拒绝自己的要求,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合作社为自己办理退社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照“人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基本原则,依法处理 其与退社成员的财产关系。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是合作社要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作社 成员的基本权利。退社的权利是农民自主的权利,即当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
中不愿意或者客观上不能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时就可以选择退出,并提出 退社声明。
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 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
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V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提出退社的成员的资 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自动终止。
退社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声明即可,无
须批准。
为保障资格终止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规 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
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対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 盈余,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同 时,也为了保护仍然留在合作社中的成员的权益,资格终止的成员还应当按
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签订合同,进行交易,是成 员的一项重要义务。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合作社和退社成
员双方均应当继续履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的,或者退社成员与 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冯某应该在合作社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
会提出退社申请,也就是在2010年10月1日之前提出退社。超出法定期限 的,只能等到下一个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提出退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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