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农民私下转包承包田的行为有效吗?甲、乙是某地同村农民,2001年,甲外出打工,将其15亩承包田租给乙耕种,并由乙交纳各种税费,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乙一直种植经营至2006年。2007年春节后,村民丙未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在该土地上搭建10间猪舍,开办养猪场。2007年4月10日,县人民政府经甲申请为甲的15亩承包田补办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甲要求乙、丙返还自己的承包田,被乙、丙拒绝。2008年3月1日,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拆除建在其承包土地上的非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并将该承包土地完整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2001年,原告甲外出打工,将其15亩承包田交给被告乙耕种,并由被告乙交纳各种税费,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甲将承包田转给乙经营,未经发包方同意,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转让后也没有进行变更登记,没有报主管部门备案,其转让承包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甲转让承包地的行为无效。2007年4月10日,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明确记载甲对该田有承包经营权,而且乙已经过行政诉讼,该证也没有撤销,应当认定其效力。丙未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在该土地上搭建10间猪舍,开办养猪场,也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甲要求拆除建在其承包土地上的非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并将该承包土地完整返还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承包田
土地
书面
农村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