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对行李损坏赔偿有时间限定吗
请问:民航法真的对作出事故纪录后赔偿问题有时间限定吗?
一、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旅客或者收货人收受托运行李或者货物而未提出异议,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凭证相符的初步证据。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损失的,旅客或者收货人应当在发现损失后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提出;货物发生损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十四日内提出。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延误的,至迟应当自托运行李或者货物交付旅客或者收货人处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提出。任何异议均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写在运输凭证上或者另以书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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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民航法真的对作出事故纪录后赔偿问题有时间限定吗?
一、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旅客或者收货人收受托运行李或者货物而未提出异议,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凭证相符的初步证据。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损失的,旅客或者收货人应当在发现损失后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提出;货物发生损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十四日内提出。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延误的,至迟应当自托运行李或者货物交付旅客或者收货人处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提出。任何异议均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写在运输凭证上或者另以书面提出。
除承运人有欺诈行为外,旅客或者收货人未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不能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诉讼。
”的规定,你于2006年12月12日从珠海飞往长沙,发现行李箱有两道裂痕,当时做了破损行李事故纪录,由于南航提出的按每公斤50元赔偿我不能接受,因此当时没有协商好就走了。足以证明,你已经取得了造成损害的最终证据。
二、诉讼时效适用二年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你在2006年12月12日就因为发生航空运输致使财产损害的诉讼时效是从2006年12月13日起计算。
但你在此日之后,相继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因而发生了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从中断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且没有中断次数的限制。
三、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规定,所以,承运人应当根据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四、承运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承运人南航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是那一个阶段造成的损害,由承运人赔偿后再由承运人向其他阶段承运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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