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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坏的打算,合同无法履行,开发商违约,你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房屋的增值部分也可以要求
只有找开发商了,不行就上诉
如果所购买的房子经过登记备案,就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属于已经售出的商品,最高法院有新的司法解释。
地狱百合:你好! 1、你应该属贷款方式买房吧,产权证未办之前,属开发商阶段性担保,你的产权证现在已经办好,开发商当然要去做抵押手续,只有这样开发商才能不再为你担保,等你把贷款还清后再去银行、房管局等撤销抵押手续即可,这对你的产权无影响。 2、目前我国很多地区是只有《房屋所有权证》。
1.开发企业也要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2.按揭与不按揭是没有区别的,因为对开发商而言,按揭与不按揭没有区别,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并没有借贷关系. 3.全体业主自行按盘的可能性不大,因为与开发商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还可能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供货商等,经济纠纷会比较复杂. 4.在地根紧张的情况下,只要烂尾楼的品质还有挽救的可能,如质量没有重大缺陷,户型不是十分落后,在法院拍卖的情况下,会有开发商接盘续建.
一定要找大的开发商
如果开发商倒闭了,也就是你们的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开发商无法按期交房,你及其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开发商破产还债,让开发商用现有财产按债权比例偿还债务,包括你已付的购房款、贷款、利息等损失,参考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第二百条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 第二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清算组织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百零二条 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零三条 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第二百零四条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二百零五条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零六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
从叙诉上分析,在整个房产部门和银行贷款的过程中开发商用的都是李某的名字,也就是说你的资料没有出现在任何政府部门和银行的相关文件里,也就是开发商没有用你的名字备案,否则房产证应该写你的名字。 建议: 1、保存好购房合同和交款票价,并仔细查看购房合同上是否有陷阱(最好请律师看看); 2、做做李某的工作,争取他的配合,在这类骗贷案件中,李某其实也是受害者,如果他不配合你,他的罪名更大; 3、如果你只有这一套住房,法院是不能赶你出去的; 4、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不要害怕,法律还是会伸张正义的。
在还房贷的可以申请本金还贷的!
楼上说的那几个期限是对的。 但法院的查封应该你与某人或单位有诉讼了吧?那应该是对方申请的诉讼保全,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后的执行。所以,一般会查封至执行完毕的。正常的诉讼一般在半年内就结案了,如果双方都不上诉,即进行执行,这就快了。如果有上诉,则可能更长,甚至二年也不能终结的情况也是有的,但对方有可能请求延长保全。但这也不怕,如果对方保全错误或败诉,你可以请求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所以,重点不在于多少时间,而在于你能否胜诉和对方请求保全是否有误。如果不能胜诉则建议你争议尽早结案(例如调解解决)。如果能胜诉,就不用着急了。如果对方请求保全有误(例如该财产不是你的),可向法院请求解封,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另外,对方请求保全是要有财产担保的,这在实质上他的财产也被“封”了,他也是着急的,甚至比你更急。
不能了。你们的做法符合是物权法的新规定:预告登记。在实际交房前先到房管局登记一下,售房人就不能一物两卖或抵押了。但必须在能够进行房产登记后三个月内登记,过期预告登记时效。
1。 借款人的房屋查封冻结后,法院什么时候给借款人解冻? 等借款人履行了还款义务后,人民法院就可以解冻。 2. 如果查封冻结期限是2年,2年后借款人不还款,房屋可以自动解冻吗??? 如果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1/2。如果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因此,你只要有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那么完全可以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但是你的事情为什么会无法办理土地证呢?我想问题可能就出在划拨用地上。时至今日,法院系统的绝大多数人依然还认为划拨用地是没有价格的,因此,在判决、执行中,往往只对地上建筑物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起判给他人抵债。但实际并不是这么回事,划拨用地依然是有价值的。一宗土地的地价构成包括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取得成本,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等多种形式),二是宗地内开发成本,即原土地使用者为了使土地达到开发利用条件而对该宗土地进行的开发投入(比如铺设管线、平整土地等等),三是宗地外配套成本,即为了土地能够利用,而进行相关外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成本。划拨土地只不过没有第一项成本而已,后两项成本却是实际存在着的。法院判决忽略了这一部分费用,无疑是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对你而言,这部分土地的价值也属于你额外得到的意外之财,实际属于不当得利。虽然按照规定,国土部门就算对判决或者裁定有意见,也只能通过向法院提审查建议的方式来解决,而不应该为难你,但是,毕竟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和两部委还没有出台有关协助执行的通知,当时土地部门不敢给你办证,怕出现麻烦也是情有可原的。 因此,建议你先向当地国土部门了解一下不给办证的原因,如果真的是卡在了有关地价评估问题上,那么应要求国土部门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同时你也可以找执行法院反映一下这方面的情况,法院审查后重新判决,这样应该很快可以解决问题。
关键点在于购买的房子的合同书是否经过登记备案,以及房子是否完工、是否抵押。 如果房子已经竣工,合同书已经登记备案就没什么问题,房子就属于你,受到了法律保护了。 如果合同书没有登记备案,就麻烦了,如果房子已经抵押或者一房多卖就更加麻烦,要准备打官司。 如果合同书已经登记备案,房子还没有竣工,也要等到开发商的破产程序完成后才可以处理。
是合理的,有效合同已经签署是生效的的,谁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签订购房合同前,带上身份证,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先查询自己的情况,是否能贷款,能贷多少,再签合同。
银行抵押生效的标志是进行了他项权登记并发给他项证。因此,在他项证尚未发放之前抵押没有正式生效。 从本案来说,他项证是在法院查封后发出的,明显是法院查封在前。因此,法院查封优先于银行抵押。
在办理交易过户过程中法院是可以查封的,但是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中的第九条规定: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规定: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如果你是善意的那么该房产应该给你的。 建议:1、你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说明你的情况,要求法院解除查封。这是最有效的办法。 2、了解法院查封的时间,你办理交易手续的时间,以及房产部门在协助法院查封时是否告知法院已受理你与卖方的交易的情况。如果没告知,房产部门也有一定责任。 你可以要求房产部门向法院补充提供这些情况。
应该是叫做“按揭房”。即所购买的房产做抵押贷款的房屋。 这也是应当办理房产证的,但办好的房产证必须存放在银行外做为抵押,在贷款没有清偿前不能交给你个人,如果期间因买卖、赠与等到需要过户的,必须要有银行同意。 以“未付清全部房款”为由,拒绝办房产证,如果没有其他原因,应该是不对了。 “现原告已在上诉期内将全部房款付清”那么,银行则应当归还你全部抵押手续,然后由你自己去办理房产证。如果是这样,就不用再“要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了,那就应该是撤诉了。
满头是包:你好! 关于城市强制拆迁, 一、行政强制拆迁指: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具备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 二、工作程序: 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 审查 → 组织听证 → 报批 → 证据保全 → 实施 三、强制拆迁条件: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3、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四、主要收件: 1、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报批: 具备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呈文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 1、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2、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3、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4、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5、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6、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只要开发商强拆房屋的程序不到位,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强制拆迁无效,赔偿损失。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是可以被查封的,楼上说的不妥。最高法院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如果不能查封,那么,房地产商在建的房产就没有人敢动了,或盖好了房子不办理房产证,即使他欠再多的钱。
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如果房屋购房合同已经备案说明这个房子还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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