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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现在仍然确定就是坚持想退房吗?你是有权退房,但退房的原因是什么? 你在去年订的房子,现在肯定涨钱了,你还可以主张开发商也就是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按照约定赔偿你违约金啊,这是对你有利的。所以,如果没有其他特殊原因,你应该考虑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并赔偿你违约金。 如果是房子对你而言不合适了,那就抓紧起诉吧。虽然我不能给你打包票,但是,我认为你的诉讼没有理由败诉。因为,正常情况下,无论是基于法定、还是你们的约定,只要你坚持退房,他们都没有理由不解除与你的买卖合同。 你说已经通知开发商退房了,是怎么通知的?有证据证明通知他们了吗?应该是书面通知的。如果你有证据怎么通知过他们了,你可以直接起诉开发商退款,并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他们支付违约金和赔偿你的经济损失。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你就诉请法院解除与出卖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要求他们退回购房款、支付违约金和赔偿你的经济损失。 对了,这期间,对方没有告知你们有关什么阴雨天顺延的问题吧?阴雨天是属于不可抗力,应该可以顺延交付期,但是遭遇不可抗力,开发商应该“在发生之日起90日内告知买受人”,否则即便有此情况不能成为他们拒绝退房的理由。 不要相信开发商的忽悠,所谓“案子拖1至2年,甚至更长,说是我赢了,也是不退房,只是赔违约金,还说整个地方的楼盘都是这样的”的情形,是不可能发生的。
你所购买的房子在交定金时是否已经办理了《预售许可证书》,如果没办,按规定开发商不能收取任何性质的定金、订金。这些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办了,就按“梵天之舞”的解答办。
一、有的银行可以办理转按揭,就是你把产权以及按揭贷款还款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但转让产权时要缴纳房屋买卖的相关费用; 二、你可以不要房子,但因为你不还款了,银行要收你的房子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尚有未结清贷款的,还要向你追偿,你的工资及其他资产可以还要被银行申请执行。同时你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留下了拖欠贷款的不良记录,以后要再贷款就很难了(这种信用制度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是很有权威性的,我想你有了解了,当前,我国的这种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当中)。
一、开发商违约怎么办 1、审查相关证明材料 交房时,购房者应审查开发商是否办理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即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实践中,有部分开发商为避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在房屋实际尚未达到入住条件时,即通知购房者入住。 因此,购房者在实际验收房屋时,应当注意水、电、气是否开通,是否达到基本入住条件,规划是否被擅自更改,同时应当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并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等材料。否则,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所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2、不可抗力非全免责 如延期交房非开发商的原因,但并不必然免除赔偿责任。开发商对延期交房的解释多种多样,如恶劣天气、小区设计变更等,从而以非开发商原因为由而拒绝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非开发商原因并不等同于不可抗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开发商才能免除延期交房的赔偿责任。 而要主张延期交房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开发商应当提供相关机构的证明文件,证明该情况符合法律认可的条件。否则,开发商不能轻易免除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二、怎么处理开发商违约的情形 开发商违约时,购房者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在发生延期交房的纠纷时,购房者一方面应当搜集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相关证据,另一方面应当保留关于延期交房造成的额外损失的证据。这样掌握好证据的话,不论在与开发商协商过程中还是在提起诉讼时,都能够明确其违约事实,既可以按照合同条款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在实际损失超过约定的违约金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购房者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以事实为依据充分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外,鉴于房屋延期交付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购房者应当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购房者应当自约定的交房之日起两年内向开发商索赔延期交房的损失。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开发商主张上述权利,则新的诉讼时效就自主张之日起重新计算两年。
工资的流水账单,一般是月还款额的2倍
1、收据跟发票是不一样的,要看你所在城市的银行是否受理购房收据,如果银行拒绝收受,那么你只能等开发商把发票开下来再去办理,这一点很多城市并不一样,所以你要事先去所在城市相关银行咨询一下。 2、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一般有如下事项需要你去做:1、借款申请人填写申请表;2.申请人向中心提交申请资料;3.经过中心初审确认客户的贷款资格;4.借款人委托评估事务所进行抵押物审核评估;5.填写贷款文件;6.将收押合同、借款合同提交开发商及担保单位盖章;7.买保险;8.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资料,进行审核;9.将资料递送至中心终审;10.将资料递送至贷款银行;11.将银行返还的资料收存;12.按借款文件按期还款。 未婚居民购买商品房申请公积金所应提交的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复印件;3.购房首付款发票复印件;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6.借款申请表原件。 参考一下吧,看看你是否适用。
房产证办理完毕之后,房屋的所有权已完成了转移,除非合同里有约定,否则一般情况下购房者是不能退房的。 如果卖方已为购房者办理完毕房产证,但是卖方垫资,且合同有约定如购房者拒不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卖方是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购房者退房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这种情况需双方到房地产发证机关 办理房产证过户或注销手续。 订金是指购房人怕看中的房子不能买到而交的预订的钱,可以理解为一种预付款行为,合同确立、履行时预付款要充抵价款,合同不成立时预付款应当返还。订金的适用不存在制裁违约行为的问题,对合同没有担保作用。如果购房人预交的是订金,最终确定不想购买时,开发商应当退还。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订金”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上的概念,一般应理解为预付款,交付“订金”是先予履行债务的行为。
退房不现实,要违约金,及贷款利息。
建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房:首先购房人通过挂号信、传真或电话向开发商发出退房通知。然后督促开发商在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负责办理购房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再督促开发商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购房人,并办理停止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还款的手续。至此,消费者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而在开发商退回全部房款后,购房人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也意味着得以解除。此外,在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买家为其购房上保险,保险受益人为贷款银行,所以最后一步就是解除借款合同后再办理保险退保手续等。
一切以合同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 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 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 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该司法解释,买方是否可依据商品房预售广告追究 开发商的责任,就需要看该广告的内容是否具体明确,且是否对买方造成重 大心理影响。如果该广告的内容具体、明确,对买方的购房意向有重大影响 的,则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商若交房不符合广告载明的标准,买方可要 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否则,该广告仅为要约邀请,不能依此要求开发商 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在购买期房时,应保留开发商的传单、楼盘介绍等书面 资料,同时,对开发商开放的样板房、沙盘进行拍照留存,以备日后发生 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你的问题不完整。
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起诉开发商违约,要么按合同要求安装燃气管道,要么赔偿损失(自己协商确定),由于不是你们一家,建议买房业主共同向法院诉讼,一方面属于共同诉讼,法院会考虑社会稳定,慎重裁决,另一方面,人多给法院也是一种压力,毕竟当前都在维护稳定,法院会权衡公众利益.
侃侃:你好! 开发商在三个月内办理房产证(国家也是要求三个月办证)是会有困难。但是,他既然签订了合同,就必须履行合同。 你可以有三种选择: 1、根据《合同法》,以开发商延迟交付超过三个月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索回购房款。 2、根据《合同法》,要求变更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让开发商增加赔偿的比例,达到当地的房租金标准; 3、由开发商承担你的租房费用。对此项有地方性规定是“一年加一倍”,且按整年计算。假如合理的房租为一年一万元的话,那么,第一年给付一万,第二年则是两万,第三年则是三万……以此类推,直到入住为止。由于是地方性的法规,仅供你参考,你可以进入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网站查询当地的具体办法。 补充一下: 房地产纠纷的解决,应该是先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诉讼对象是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1.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中应该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请求法院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等措施控制财产(银行帐户/动产/不动产等),若被执行人在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到期后仍然不主动履行的,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划拨(银行帐户里的存款)/变卖所查封/扣押的财产(动产/不动产)以实现执行目的; 2.您所描述的情况说明您并没有尽到上述义务,至于法院没有告诉您怎样配合可能是事实(因为法官的疏忽或其他原因),但是您很难举证来证明,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时会发给您一些表格进行填写,里面的内容就包含了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财产线索,如果您没有填写就不能说明法院没有告知您; 3.关于同一个被告的案件是否可以由不同法官来承办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为方面法官操作,节省司法成本,有的法院会把同一被告(被申请人)的案件集中到一个法官办理,但由于分案的环节/人员不同,出现您所述的情况也是常事,法院没有程序上的错误; 4.拍卖之前,您可以要求法院一并解决。但能否解决也要等待,因为别的申请人申请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后要先满足申请人的执行请求,缴纳相关费用(执行费/保全费/拍卖费等),若有节余,您可以要求法院执行。这需要您多和两个执行法官沟通并向执行庭主管领导甚至法院领导汇报,寻求帮助/支持。 5.上述回答供参考,若有疑问,请继续沟通。祝您顺利!
按税法来说这算是收入,是要交所得税的. 开发商是不是只给你们80%的违约金,然后说20%他们替你们交税了? 那这税交没交就不好说了,一个开发公司做这点小帐太容易了. 如果你真叫真的话就像他们要税票吧.没办法就是这样.
这样的情况只能起诉了,建议你们团结起来一起上诉,共同出钱聘请一个好的律师,那样打赢官司的可能会很大。 如果不打官司,那就只有再等等了,同时在等的同时要不断的施加压力,且不能给其太多的时间限定。
目前按相关法规,在以下十种情况下,买房人可以把房子退掉,讨回房款并索赔相应的损失。 第一,延迟交房。此现象比较严重,延迟交房是指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一般约定的延迟交付房屋可以退房的期限是30天到90天不等,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开发商还不能交房,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第二,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购房人应当腾空房屋,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第三,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第四,拿不到产权证。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产权证,如约定此条件可退房,买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另外,由于前几年一些房地产运作不规范,一些开发商拖欠政府土地出让金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购买这些楼盘的购房人入住多年后无法拿到房屋产权证,购房人也可以要求退房。 第五,无法得到贷款。在签订合同时,除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外,都有对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约定。如果是公积金贷款,需要开发商出具相关资料,交由公积金归集部门审核。如果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显示出不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购房人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同样,如果因开发商的原因购房人无法办理商业按揭贷款的,也可以依照合同规定退房。 第六,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今年3月15日启用的新版合同规定,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这突破了以前按建筑面积来测量的“惯例”。 第七,房屋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不合格是房屋的“硬伤”,目前北京房地产市场较少发生。出现这种情况,首先是开发商难以拿到《竣工备案表》,无法交房。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据悉,到目前为止,北京法院还没有由于房屋质量不合格而判决退房的案例。 第八,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这是今年3月15日启用的新版合同规定的,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退还全部已付款,并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九,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根据2003年出台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的,法院也会支持。一般认定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是房屋入住后由于前期施工原因导致房内空气质量差影响室内居住人的健康、房内噪声影响居住等。 第十,开发商把房子抵押。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没有告知购房人房产已经被抵押的情况下卖房,合同无效,购房人可以要求退房。
这个问题,在你提问的时候我就注意到了,由于问题太棘手,近乎无解。所以我就没有来“凑热闹”。一周时间过去了,看到题目还挂在那儿,看来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我决定把我亲自处理的一起纠纷说给你听,供你参考吧。 其实,在商品房买卖中,一个众所周知的公开秘密就是购房按揭贷款基本上都是由开发商来操作、办理的,购房人不来操这个心,单凭购房者也操不了这个心,正如楼主自己说的一样,是开发商指定由其办理,而且指定在某某行办理。购房者只需要提供应有的手续材料并签字画押。但问题是所有的开发商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从不把自己现实中实际由他们来承担的这一义务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去,而是隐晦地表述为购房者的义务。而银行虽然都是在商品房开盘之前就已经和开发商达成了合作协议,但其之间究竟有无合同、如何约定,外人均不得而知。 正常情况下,这种操作的模式是不会出什么问题的。但是,从去年季夏开始,一些地方的银行贷款政策调整,银根抽紧,严格限制了甚至基本停止了商品房贷款发放,尤其是门面房和写字楼。于是造成了楼主描述的事件发生。 去年夏天,我的一家法律顾问单位房地产公司老板找到我,说其在售的门面房,交付期到了,用户按揭没有办好,自己也没有交清钱,现在已经有的来抢占房屋了。要求我们代理诉讼追回房屋。当时我就问了,没有贷出款的原因是什么,老板告诉我是银行临时停贷。我就说了,这是业主的责任吗?谁负责联系的银行贷款?老板还是一个较为实的人,没有做声。最后,还是我给他们出了一个主意,就是由开发商和业主签订一个协议:约定先上房使用,后办理房产证。留出一个较宽松的时间,等待银行政策转变。如果还不能按时办理贷款,则再宽延一定期限由购房者自己设法筹款交付。再不能按时付款,卖房者有权收回房屋。后来开发商按我的要求办了,和业主签订了书面协议。不过,没多久贷款即可以办理了,就再没有出现什么争议,问题得以平静结束。 而楼主所说的情况,不知道你们和开发商是否也能签订一个类似的协议,把中间时间放得宽松一些,等待贷款政策的改变。还有,银行的贷款停放不可能就这样长时间下去,否则,他们的资金如何升值?存款的利息如何支付? 如果你们仍然不愿意签订这样的协议,那你们就坚持按揭不能办理不是你们的责任,是开发商在售房时就承诺了的。先这样把时间拖下来,督促他们去和银行交涉按揭,等待他们交涉好之后,再来办理。除此之外没有什么什么好的办法。有一点,你坚持的是对的:那就是约定时间内交不了房款,原来的预付款作为违约金处理。这一条是明显的霸王条款,坚决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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