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不同意劳动合同的上的条款被用人单位被视作自动离职 怎么办
视作自动离职违法,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 不同意劳动合同上的条款,双方可以协商修改,不能达成一致,且劳动者已经工作时间在一个月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出勤时间结清工资,终止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 应当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提出签订合同前一日止,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并终止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的做法侵害了你的权益,你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附:法律依据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 (劳办发<1994>48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全部
视作自动离职违法,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 不同意劳动合同上的条款,双方可以协商修改,不能达成一致,且劳动者已经工作时间在一个月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出勤时间结清工资,终止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 应当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提出签订合同前一日止,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并终止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的做法侵害了你的权益,你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附:法律依据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 (劳办发<1994>48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中的“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