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7年10月份购的一套商品房,合同交房日期是2007/12/31,可是由于设施等其他一些问题,开发商一直拖到2009/12/31都没有正式交房。在这期间,由于本人急需房子结婚,在2008年10月份在开发商那拿了房间钥匙进行了装修并入住,但是并不是正式交房。
上个星期开发商通知交房,违约金的赔偿只赔付到我拿钥匙的时间,即2008年10月份,而且我要从2008年10月份还是缴纳物业管理费。
请问,开发商的这种做法是不是合理的,既然2010年3月8号才是正式交房日期,为何违约金只赔付到我拿钥匙的时间,我是不是应该从2008年10月份开始缴纳物业费?另外,很多人都说天然气的开通费用都是开发商出的,应该是配套设施,可是我们的天然气开通费却是我们自己出的,是不是国家已经取消了天然气的开通费用?谢谢!!!。
您与开发商的房产合同一般有相应的约定,如若没有,“2008年10月份在开发商那拿了房间钥匙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视为符合交付条件,你又没有另行就交付时的房屋和环境提出异议,应该成立。至于煤气设施费用应在合同中另行约定,或在交付条件中说明,如果没有约定,费用应由你出,谢谢!
您与开发商的房产合同一般有相应的约定,如若没有,“2008年10月份在开发商那拿了房间钥匙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视为符合交付条件,你又没有另行就交付时的房屋和环境提出异议,应该成立。至于煤气设施费用应在合同中另行约定,或在交付条件中说明,如果没有约定,费用应由你出,谢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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