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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和追责乙方转租问题求解

甲方将房屋租赁给乙方,合同规定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意进出租赁房屋,而乙方将房屋转租给丙方,但并未如实告知甲方有关丙方的联系方式和姓名。 且甲方没有提供书面合同,认可乙方的转租行为。现在丙方已经允许甲方搬入租赁房屋居住,甲方是否可以追究乙方违约行为,并不退还乙方的押金?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甲方作为出租方,乙方作为该房屋承租方,丙方作为本案次承租方,甲乙双方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乙方与丙方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全部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甲方作为出租方,乙方作为该房屋承租方,丙方作为本案次承租方,甲乙双方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乙方与丙方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本案中,如果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的,那么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基于房屋所有权,甲方可以要求丙方搬离房屋,丙方可以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此,如果甲方没有在转租的六个月内提出异议的,那么甲方以乙方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是不会得到人民法院认可与支持的,即甲方主张乙方违约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退还押金也不成立。
           最后,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随意进出租赁房屋,那么甲方的行为构成违约。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收起

2017-12-23 16: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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