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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违约方应当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吗?

2010年11月6日,甲通过房屋中介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购买 乙名下的一套商品房,该房建筑面积80。 36平方米,房价款80。 36万元。 因未确定贷款数额和申请时间,双方对于房屋交付及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的时间未做约定,但约定于2011年3月5日前履行完毕,否则合同终止。
签 约当日,甲支付乙定金10万元。 签约后,三方定于2010年12月9日由甲支付剩余21万元,用于偿还乙 的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但乙未到场,并且无法打通电话。后甲与中介公司多 次联系乙,要求其办理房屋的解押与过户手续,乙不予配合。后甲起诉乙,要 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35万元。
在审 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诉争房屋进行评估,诉争房屋现价 值为115。 3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 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完毕,故合同已于2011年3 月6日终止。
因被告乙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未协助甲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 续,致使合同超过有效期无法继续履行,构成违约。法院判决乙返还甲定金 10万元并赔偿35万元的损失。

1个回答

    由于近年来房价波动较大,房屋差价损失就成为二手商品房交易损害赔偿 诸问题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大多数二手房买卖纠纷损害赔偿案件都是因为卖方 恶意违约所造成。房屋是普通百姓赖以生活的安身立家之所,大部分的买房人倾其一生的积 蓄买房,一旦卖房人恶意违约就会使买受人遭受莫大的伤害,不仅在精神中受 到打击,而且由于房价快速上涨,不可能再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到同等地段...全部

    由于近年来房价波动较大,房屋差价损失就成为二手商品房交易损害赔偿 诸问题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大多数二手房买卖纠纷损害赔偿案件都是因为卖方 恶意违约所造成。房屋是普通百姓赖以生活的安身立家之所,大部分的买房人倾其一生的积 蓄买房,一旦卖房人恶意违约就会使买受人遭受莫大的伤害,不仅在精神中受 到打击,而且由于房价快速上涨,不可能再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到同等地段同等面积的住房。
    因为房价上涨,房屋差价就是由于卖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的房 屋价值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房屋价格之间存在的差额,属于卖房人违约使 买房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这种经济损失是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由卖 房人进行赔偿。
  买房人向卖房人主张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人民法 院应予以支持。  关于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如双方对房屋差价有约定或事后达成一致的, 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约定;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 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 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 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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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7 1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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