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委会是否有权签订《国有土
(1)管委会无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土地的管理 和监督工作,除此之外并无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任何单位有权代表国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同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管委会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全部
(1)管委会无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土地的管理 和监督工作,除此之外并无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任何单位有权代表国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同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管委会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效的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管委会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 效必须同时具备几个条件:一是合同签订时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实施前即 2005年8月1日之前;二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予以追认;三是 追认的时间必须在向法院起诉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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