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甲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购买乙公司的 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90日内办理权属登 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乙公司的责任使甲未能在规 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乙公司按甲已付房款的1%向甲支付违约金。
” 合同签订后,甲向乙交付全部购房款,乙公司于2006年11月5日向甲交付房 屋。因乙公司未能协助甲办理房屋产权证,2010年6月,甲起诉到法院,请 求法院确认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乙公司向甲支付违约金,并协助其办理产 权证。
乙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为甲 办理房屋产权证。
本案中,房屋实际交付日期为2006年11月5日,至甲起诉 之曰,在此期间并没有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原告甲提起本案诉讼已经 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原告甲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被告乙公司于本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协助原告甲办理产权登记备案手续,驳回原告甲 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9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现房屋已于2006年11月5日交付,乙公司应于2007年2月5日...全部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9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现房屋已于2006年11月5日交付,乙公司应于2007年2月5日前到产权登记机关将需由 其提供的资料办理备案手续,虽然甲在2010年6月起诉,距2007年2月5曰 已经超过两年,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系物权的变更行为,属于物权请求权。
对 此我国尚未规定诉讼时效,因此乙提出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合同约定的“如因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责任使甲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 屋权属证书,乙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甲已付房款的1%向甲支付违约金”属于债 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现已超过两年,丧失胜诉权,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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