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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能力应该如何评估?

购房能力应该如何评估?

    一、评估自己的现有资金 你的现有资金不仅仅指的是你的卡里有多少钱,还可以是你可变现的资金有多少。你的现有资金等于银行存款、国库券、债券、股票、基金的总和。 二、考虑家庭近期收支状况 你可以将家庭平均月收入扣除日常生活开支预备资金,这时就能得到家庭每月可以灵活运用的资金,也就可以大概了解自己近期的经济状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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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评估自己的现有资金 你的现有资金不仅仅指的是你的卡里有多少钱,还可以是你可变现的资金有多少。你的现有资金等于银行存款、国库券、债券、股票、基金的总和。 二、考虑家庭近期收支状况 你可以将家庭平均月收入扣除日常生活开支预备资金,这时就能得到家庭每月可以灵活运用的资金,也就可以大概了解自己近期的经济状况了。
     三、估算贷款的较大额度 一般来说,较大贷款额度可以是首付款、银行可借款额、公积金可贷金额的总和,在估算时要注意合理性,要结合实际情况。 四、评估自己的还款能力 在评估自己的还款能力时首先确定自身能够承受的每月的还款额。
  通常来说,你每月的还款额不应超过家庭总收入的50%。    此外,你还要考虑银行利率的高低、分期付款的期限、还款的方式等因素。 五、查询个人银行信用状况 银行在批准住房贷款前会查询借款人的银行信用情况,如果有多次银行逾期还款的情况,那么你的贷款很有可能被拒绝,这时你就只能选择一次性付款购房了。
  所以,查询个人银行信用状况十分重要,不仅关乎着你是否可以成功贷款,还关乎着你可以获得多少额度的贷款,一定要重视起来。收起

2018-12-10 17: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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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纠纷和赡养问题,急切请求大家帮助。家里共有5位儿女,其中有一位残疾,没有生活能力。共有3个儿子(含残疾)2个女儿。现在事情发生时,家里的小儿子已经死亡,小儿媳已经和家里闹僵,但是老太太至今没有表态,只是说“不管了”。家里老人(奶奶)在北京有3套平房,有生活补助,建筑面积大约为30平方,是当时老爷子在世时由老爷子单位分的职工宿舍,应该没有所谓房产证的,另外由于离当时已经50多年了,所以厂子里面不知道是否还有这份房产关系的材料。后来由于时代原因,大家都私自建造自建房,所以在老爷子还在世时由老爷子提议,所有儿女出力又盖了5间自建房,建筑面积合100多平方,后来就一直靠出租这些自建房添补家用,所得房租由老爷子所有。老爷子于1993年去世了,老爷子走后所留下家里的情况是5个儿女只有一位残疾的儿子,一位小儿子(全都未婚)和老爷子、老太太一起住,其他儿女都有住房并且已经结婚,一直都赡养二老,并且假日,节庆都来探望,所以在老爷子过世后就由两位儿子留在家里和老人一起住。特别说明的是老爷子在世时最不放心残疾的儿子,留下很大的一部分存款,并说明交由老太太保管专供残疾儿子以后生活所用,所有住房也在二老百年之后供残疾儿子所有(没有任何书面,影音资料,只是有儿女和老太太知道)其他儿女都没有意见,其中存款在2003年后交给小女儿掌管。2年后,家里的小儿子成家,成家后出于他是最小的儿女,所以他和妻子与儿子一起继续住在老家儿这,住在原分配住房中的一套,老人和残疾儿子住另外2套,其他儿女也没有意见,继续赡养老人,由于老人不识字,平时如报医疗费和存款等事就交由小儿子处理,老人的身份证和各种证明也交到。在这期间,继续出租房屋,每月约2000元的收入,由于老太太希望生活和气,所以这部分租金虽然一般由老人所保管,但是小儿子媳妇经常借故老人不识字代收房租,而且后来老人私下和其他儿女多次提到,这部分房租也经常由小儿媳妇借故过日子截流或者不给老太太,老太太看在小儿子的面子上,就不再提了,所以自2003年开始,这部分钱就完全交由小儿媳妇掌管了。在2005年时候,老人所在街道拆迁,全部按照国家政策实行回迁房办法,在此时,其他儿女没有得到任何商议的情况下,突然发现小儿子已经私下把原有两套职工宿舍的户主一套确立为自己的名字,户下只有自己一个户口,另外一套确立为老人的名字。并且已经同拆迁办签订了回迁协议,由于老人不识字,所以两份拆迁协议都是由小儿子签署的。由于都是私自进行的,所有其他几个儿女包括老人(至少老人自己这样说)都不知道回迁协议上是如何签署回迁户姓名的,也就是说不知道回迁时这张协议将确定谁为房屋所有者。按照当时其他儿女去拆迁办急切询问的结果,是在拆迁办的政策解释(有录音)和当时图纸(有录像)上都确立一套为老人所有(按照最初的职工宿舍)一套为残疾儿子所有(为了照顾他的生活,但是由于老人是他的监护人,所以和老人是一起的)一套为小儿子所有(按照他自己私下把户口本拆为两户,一户为老人和残疾儿子,确立其中一户为自己)。就这样,其他儿女对他私自改变户口和签订拆迁协议的行为非常不满,另外,由于都知道房和存款老爷子在世时交待过,所以一起来老太太这里问小儿子,为什么这么变更,是否和老人商量过,这时,小儿子小儿媳提出:他们的行为是老太太允许的,因为他们最小且陪伴老人住,照顾老人(但是其他儿女一直赡养老人,探望老人,同时许多年中小儿子和老人共同生活,老人的房租和医疗费报销款也交由他支配)应该得到一套。其他儿女说,这样安排不能保证残疾儿子的利益,也不符合老爷子在世时的意思,但是小儿媳说他们能为老人和残疾儿子养老,并且进一步提出,不单他们应该得到其中一套住房,其余两套作为养老的条件也必须为他们所有,并且叫来老太太的弟弟劝老太太同意,老太太觉得这样确实能解决问题,也就默许了,所以最后其他儿女和老人,小儿子说定,残疾儿子和老人交由小儿子小儿媳养老,其他儿女有探望的权利,由于当时正值拆迁期间,所有住房(含自建房)合计能获得三套楼房,两套2居一套1居都归他们(老人口头说定,如果当时签订的回迁协议无误,这个说法可能就只能解释为老人的口头遗嘱或者说赡养老人、残疾儿子的附加条件),并且当时拟定了一份家庭协议确定其中两套楼房分别归老人和残疾儿子所有,只有小儿子小儿媳进到赡养抚养义务之后才能在老人和残疾儿子去世后转移给小儿子(由老太太弟弟旁证,几个儿女中有的签了,有的没签,不知道是否有效)。所以,当时事情就这样结束了。房被拆迁办清除之后,老人和残疾儿子到小儿媳的楼房(小儿媳属于农转非市民,有农村占地分配房)居住,几个儿女在节假日去买东西探望,暂时相安无事。2006年5月,小儿子被查出胰腺癌晚期,经肿瘤医院等专业医院确诊无误,并且推测最多只有3个月的日子了。这时,家里老人十分难受,其他儿女也又难受又担心,难受得是小弟弟不幸,只有一个12岁的男孩未成年,担心的是由于弟媳妇是农转非,只有36岁,家里由于风俗不能保证小儿媳会再婚,同时,小儿媳当时掌管着老太太的证件和回迁协议,有言在先,所有房子归小儿子所有,出于第一继承考虑,她可能会有一半房产权,由于她掌握了回迁协议,当时私下签订的所有者姓名不清,所以也可能她凭借三套回迁房都是签订的小儿子(即她丈夫)的名字获得所有房产。在老人和他们居住期间,老人多次看到他们对残疾儿子动粗,限制饮食,对老太太也时有脸色,在小儿子得胰腺癌之后,小儿媳和自己的儿子(老太太的小孙子)都当面说这个病是老太太气的,老太太和几个儿女念叨时非常生气,但是出于骑虎难下,就没有另立赡养协议,并且小女儿又搬来老太太的弟弟,劝说老太太把当时老爷子给残疾儿子留的钱全部取出交给她为小儿子看病和掌管。2006年6月,小儿子去世,小儿媳借故家里要摆灵堂,开流水席,按照当地风俗大操大办比较闹,安排老太太去小女儿家居住,由于小女儿掌握着存款,并且私自和小儿媳有过4万元债务关系(借钱给小儿媳),所以她全力支持小儿媳的做法,甚至公开提出,小儿媳一半房产,自己获得一半房产(抵用借款)。小儿媳把老太太送到小女儿处后就再没提将老太太接回来,并且也将残疾儿子借口叔嫂不方便安排到出租房居住,把赡养对象完全剔出。小女儿开始劝说老太太同意她的要求,让老太太出面帮他从小儿媳手里分一半房产。现在,其他儿女对这种局面非常棘手,老太太也许有难言之隐,也许和小儿子在临死前有有过私下协议,也许老人开始寄希望于小女儿,总之,对残疾儿子不闻不问,对其他儿女的规劝也不表态。目前回迁日期临近,我们希望能为残疾儿子和老人争回房产,但是不知道:一、从继承法的角度,当时的平房归老爷子所有,老爷子去世后,五个儿女是否都享有继承权,从照顾的角度,是否应该归残疾儿子所有,而小儿子由于去世的早,从照顾角度,应给为他的儿子(小孙子)留一部分房产(最多是按照户口他们可得的那一套楼房),其他儿女放弃继承权。二,当时拆迁办从法规政策程序上是否会允许小儿子将三套房产私自都签为自己的名字,回迁时,是否谁掌握着回迁协议就有房产所有权。三,小女儿是否可以擅自占用老人留下的存折(给残疾儿子的,因为她一直掌管着,有密码,存折)。四,其他儿女应该怎样收集材料才能防备小儿媳反诉他们不尽赡养,因为多年来我们都没有人为她有坏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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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额 亲戚 协议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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