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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是客观的。
实事求是说,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勘察,很多时候属于时过境迁,要想从蛛丝马迹中理出头绪,且最终完全真实的再现事故过程,实际是一种苛求。
1、本案中,二陈乘坐的摩托车在超越谢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时,发生摩托车右车把与农用三轮车左车帮相刮事故,高速下的摩托车肯定会因此偏离超车道,而向道路内侧(即道路中央)驶去。 恰在此时三友大货车从后面赶上来,急速穿过,把摩托车夹在中间,未必是导致随后摩托车倒地的关键,正如文中所谈到的三友大货车从后面赶上来,急速穿过,只是把摩托车夹在中间,随后摩托车倒地,完全可能是摩托车把与三轮车左车帮刮碰的反作用力的结果,与三友大货车从后面...全部
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是客观的。
实事求是说,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勘察,很多时候属于时过境迁,要想从蛛丝马迹中理出头绪,且最终完全真实的再现事故过程,实际是一种苛求。
1、本案中,二陈乘坐的摩托车在超越谢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时,发生摩托车右车把与农用三轮车左车帮相刮事故,高速下的摩托车肯定会因此偏离超车道,而向道路内侧(即道路中央)驶去。
恰在此时三友大货车从后面赶上来,急速穿过,把摩托车夹在中间,未必是导致随后摩托车倒地的关键,正如文中所谈到的三友大货车从后面赶上来,急速穿过,只是把摩托车夹在中间,随后摩托车倒地,完全可能是摩托车把与三轮车左车帮刮碰的反作用力的结果,与三友大货车从后面赶上来,急速穿过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由于三友大货车仅是从此经过,没有与二陈乘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或摩擦,现场同样不可能留下任何有关三友大货车的痕迹及线索,因此,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不可能把三友大货车列为肇事者,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2、谢某是否属于肇事逃逸,取决于摩托车把与三轮车左车帮刮碰的程度确定,“农用三轮车噪音大,摩托车与农用三轮车相刮声音很轻”,可以作为谢某的理由,但需要交警对车速、刮碰印痕等的勘察后得出。
之所以农用三轮车被认定肇事后逃逸,应该与三轮车左车帮有明显刮碰痕迹有关。
由于事故三方都存在过失,故认定三轮车所负的同等责任应该为50%,而认定责任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同样是立足于肇事逃逸,只不过确有证据证明二陈超车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而已,两个次要责任的划分可能是各25%,也可能是二陈30%,陆某20%。
3、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事故处理的证据,谢某领取认定书并不表示其已经接受了对事故责任的认定。
4、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最后的内容,只是提示相关当事人,原意调解的话,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在此事故中,若谢某不想请求交警大队调解,可以就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错误认定。
5、同4。
综上,谢某必须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车没有违章行驶,更没有肇事逃逸,故不应该承担二陈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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