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移动单方面取消20元包月
几年前有过类似案例,就是运营商擅自改变手机卡的套餐资费标准。
用户将运营商搞上法庭。
合同法的原则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如下的调整层次。
1、最高的一个层次是法律明文规定,即某些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合同一方应当或必须履行什么义务,或不能为某种行为,但是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法律直接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比较少,要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尽可能的“意思自治”。 比如产品的保修,法律规定产品必须有期保修期。
2、比法律的直接规定低一个层次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即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这个就不用举例了。
3、在双方合同条款中如果没有对某一种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且该权利或义务在现行的法律...全部
几年前有过类似案例,就是运营商擅自改变手机卡的套餐资费标准。
用户将运营商搞上法庭。
合同法的原则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如下的调整层次。
1、最高的一个层次是法律明文规定,即某些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合同一方应当或必须履行什么义务,或不能为某种行为,但是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法律直接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比较少,要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尽可能的“意思自治”。
比如产品的保修,法律规定产品必须有期保修期。
2、比法律的直接规定低一个层次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即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这个就不用举例了。
3、在双方合同条款中如果没有对某一种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且该权利或义务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又没有法条规定的时候,就要牵扯到第三条效力原则:“交易惯例”。
双方对于既无法定,又无约定的权利义务,应从交易惯例进行确认。
几年前的哪个案例(哪个地方的事我忘记了)最终法院判决的结果就是依“交易惯例”判决原告(用户)败诉,法院认为:双方对资费变更事项没有进行明确约定,且通讯网络属于国家资源,当地移动公司可根据其网络实际运营状况和通讯网络的占用情况,依据交易惯例在合理的范围内变更资费标准。
判决结果大致如上,个人认为,用户的败诉有点冤枉,但是法院的判决却没有挑剔之处,完全合理合法。这种事是由我们常说的“霸王条款”引发的,但对于结果,我们在国家垄断性行业面前,毫无办法,如果不和两大通讯运营商签订合同,我们是无法正常使用手机的,所以合同条款只能是他说什么就是什么了。
法律意见:还是不起诉为好,以免浪费宝贵的时间和精力。
原因有二
一、从法学理论上讲,对方有“交易惯例”这一法宝在手,且霸王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变更资费的相关事宜,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支持;
二、如果你胜诉,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无论是政府、运营商还是法院,都会对此慎重考虑,运营商和政府都会不惜一切代价、动用所有社会关系保证胜诉,也许在这个过程中,你会失去的更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