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规范系统的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系统
人们的行为规范分为两类,第一类称为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 系的行为规范。如生产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工艺规定等。当某些技术规范对社 会产生重大影响而被制定成法律技术规范时,这种技术规范就同时具有了社会规 范的性质。 第二类行为规范称为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包括道德规范,政策规范,宗教规范,社会团体规范及法律规范等。社会规范的 总和构成了社会调整的规范系统,而法是这个社会调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系统,具有如下两个基本特征:
① 规范性和普遍性。法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 则,不针对具...全部
(1)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系统
人们的行为规范分为两类,第一类称为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 系的行为规范。如生产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工艺规定等。当某些技术规范对社 会产生重大影响而被制定成法律技术规范时,这种技术规范就同时具有了社会规 范的性质。
第二类行为规范称为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包括道德规范,政策规范,宗教规范,社会团体规范及法律规范等。社会规范的 总和构成了社会调整的规范系统,而法是这个社会调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系统,具有如下两个基本特征:
① 规范性和普遍性。法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 则,不针对具体事或具体人,而是为人们规定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方案,在相同 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这种一般的规则是一种标准和尺度,使人们可以预先判 断自己行为的价值和后果,并据此做出选择。法的普遍性是指法在国家权力所及 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社会全体成员有效,人人必须遵守。法的规范性 和普遍性,可以在社会生活中建立起统一的稳定的秩序。
② 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每一个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由假定、处理和制裁 三个部分组成;不同规范之间有紧密的联系,构成由不同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组 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规范有法定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同等级的规范 性文件之间有严格的效力从属关系。
可见,法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明确的、肯 定的规范系统。
(2)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系统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是指由国家机关在 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创制规范法律文件的活动。
一般是指成文法创 制的过程。认可,是指国家承认某些社会上已有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国家认可 的法主要指判例法、习惯法,或其他不成文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均具 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共同组成了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
可见,不论是制定的法还
是认可的法,都与国家权力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的属性,这 是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特征。
(1)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系统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国家强制力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 国家暴力机关,这些机关使法的实施得到直接的保障。法的国家强制力使法获得 了对全社会的普遍约束力,不仅对敌对阶级存在,而且对本阶级内部也存在。并 非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必须借助于国家系统化的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常常是 “备而不用”。
但法如果失去了国家强制力,就无异于“一纸空文”,也就失去了 法的属性。不同性质国家的法,其国家强制力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目的。
(2) 法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行为规范系统 法与权利义务是不可分的,它把一定生产方式要求的行为自由规定为人们的
权利,把与之相对应的社会责任规定为法律义务,使一定社会形态中人们的相互 关系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 什么,禁止做什么,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这些权利义务的实现,以此来确认、 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
这是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独特 方式。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是指公务、社会组织、国家的权利义务,而 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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