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东西申请专利麻烦吗?(加分)经
最近我写了一篇关于企业只知识产权保护的文章,不过还没发表。
所以,只能贴出一小段。
案例都是很新的,没超过2个月。
关于费用,
包括,官方费用,和代理费用(如果你不找专利代理帮你申请可以省,具体自己谈了,呵呵)
官费,有些地区是补助的,(上海将申请费950反补给你。 各地都应有这样的政策,)
官费具体标准,我的共享文件里面有。
判断侵权是非常专业的问题,普通人 还做不了。
************
中国企业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对策略
【案例/实例】世界著名厨卫产品制造企业美国科勒公司(Kohler Co。 )近日在上海打赢其涉及四项专利水龙头的6起系列官司,上海美仕卫浴有限公司及其经营部业...全部
最近我写了一篇关于企业只知识产权保护的文章,不过还没发表。
所以,只能贴出一小段。
案例都是很新的,没超过2个月。
关于费用,
包括,官方费用,和代理费用(如果你不找专利代理帮你申请可以省,具体自己谈了,呵呵)
官费,有些地区是补助的,(上海将申请费950反补给你。
各地都应有这样的政策,)
官费具体标准,我的共享文件里面有。
判断侵权是非常专业的问题,普通人 还做不了。
************
中国企业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对策略
【案例/实例】世界著名厨卫产品制造企业美国科勒公司(Kohler Co。
)近日在上海打赢其涉及四项专利水龙头的6起系列官司,上海美仕卫浴有限公司及其经营部业主戴某、上海登勒工贸有限公司等三被告被判停止侵权,向科勒公司共计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科勒公司研发的多种款式的“水龙头”先后于1998年和2001年获得了我国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被告涉诉产品与科勒公司专利龙头相比,仅有外表花纹、背部圆孔等细微差别,其基本要素相同,在普通消费者眼中视觉效果相似,故上述两家商铺内销售的被控侵权龙头落入了科勒公司相应专利的保护范围。
法院最终根据涉案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以及科勒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美仕公司及戴某连带赔偿科勒公司人民币34万元,登勒公司赔偿科勒公司人民币16万元。
对于日益增多的国外企业专利侵权指控和诉讼,一些中国企业采取了消极应对,甚至不应对的做法。这种做法会导致企业失去产品市场、损坏产品品牌、影响公司形象。特别是在美国,如果不积极应对专利侵权诉讼而继续销售产品,很可能会构成故意侵权,导致加重赔偿并且支付对方律师费。
事实上,在专利侵权指控和诉讼中,对方专利侵权的指控并不等于专利侵权成立,大多数时候要证明专利侵权成立是一件非常耗费时间和金钱的事情。积极应对专利侵权争端,有时就能化解专利侵权指控;即使在有可能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况下,积极应对也能减少赔偿数额,或达成和解协议。
因此,积极应对专利侵权争端是非常必要的。
一、专利侵权分析
收到专利侵权指控后,抗辩方所要做的第一件事是进行侵权分析,确定被指控的产品是否对指控方所主张的专利构成了侵权。
【案例/实例】王先生经营常州一家真空泵公司有好多年了。
当初,他和朋友一起根据国外生产的真空泵,研发出一种新型的真空泵投放市场,且有了不错的销售业绩。2007年1月,公司接到日本一家真空泵生产商的律师函。对方称,王先生生产的两种型号的真空泵侵犯自己的专利权,要求王先生立即停止生产侵权产品、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及生产工具,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同时在有关媒体上道歉。
原来,早在1994年,这家日本公司产的该种型号的真空泵即向我国申请了专利,并在2001年获得了专利权。收到律师函后,王先生非常担心—因为自己厂里生产的该两种真空泵确是对日方产品进行仿制。王先生经知识产权律师专家“会诊”,认为王先生公司生产的真空泵尽管存在仿制事实,但王先生生产的真空泵内部构造是自主研发,且有部分创新,不构成专利侵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生产的真空泵不具备日方专利产品的说明书中所称的全部技术特征,不构成专利侵权。2007年8月20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日方的诉讼请求。
(一)文字侵权分析
第一种专利侵权称作文字侵权。一个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其权利要求决定,而一个权利要求又是由一系列的具体技术特征组成,这些具体技术特征的解释又是由说明书来支持。所谓一个产品对一个专利形成了文字侵权是指被指控的产品包括了相应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
具体的分析方法是将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分开列出,然后在相应产品中去寻找每一个技术特征。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每一技术特征在相关产品中都有对应部分,该被指控产品就构成了对所述专利的文字侵权。反过来,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特征在相关产品中找不到对应部分,该产品对所述专利就不构成文字侵权。
(二) 等同原则分析
如果抗辩方能确定其产品对相应专利不构成文字侵权,对专利不侵权抗辩就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但是不能仅因为不构成文字专利侵权这样一个调查结果就确定其产品对相应专利不构成专利侵权。
因为虽然一个产品对一个专利可以不构成文字侵权,但仍可能对该专利构成等同原则侵权。
所谓等同原则侵权是指虽然被指控产品中从文字上看,不包含相应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至少一个技术特征(缺位技术特征),但通过等同的方法,被指控产品中的某一技术特征能和权利要求中的缺位技术特征相对应,这样就构成了等同原则侵权。
从法律实践和判例上来说,等同原则的具体分析方法为:如果被指控产品中的某一技术特征和相应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特征具有实质上相似的手段,实现实质上相似的功能,以达到实质上相似的结果,就称这两个在文字上不同的技术特征是等同的。
换句话说,等同原则使得被指控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和其相应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某个缺位技术特征相对应,从而形成等同侵权。
(三) 禁止反悔原则分析
在运用等同原则时,专利权人往往会扩大等同原则范围,以便于得到构成专利侵权的结论。
此时作为抗辩人就要限制专利权人滥用等同原则,阻止不合理的扩大等同原则的范围。禁止反悔原则就是限制扩大使用等同原则的具体对策。由于专利要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或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在审批专利申请时,专利局审查员都会作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检索并发出审查意见,指出专利申请在新颖性和创造性方面的缺陷。
为了克服这些缺陷,专利申请人有时会对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并且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做出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解释。这种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解释往往是一种具体狭义的解释,是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一种限制。
所谓禁止反悔原则是指: 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当专利申请人为获得专利权,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或者部分的放弃,那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在适用等同原则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就不能将其限制或者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由于每一个专利在申请阶段的处理记录都在专利局作为公开档案保存着,因此,在进行等同原则侵权分析时,应当先调出档案,进行仔细研究,从而确定对专利权利要求中某一技术特征进行等同原则分析时的限制。
。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