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5月在外地购得一商品房门市,签约时说好3个月将房产证办下来,可到现在都没办下来,年前他们公司驻我们这儿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说要办证需要购房时的购房合同及收款凭据,从我这儿拿走了购房时的原始合同及收款的原始收据,我只留了复印件,现又过去几月了证还是没办下来,前几天我打电话到开发商所在地的房管所去问,得到的答复是房产证已办好,送到当地国土局去办两证合一去了,但办房产证的面积却比购房合同上的面积大了几平米,我不知这当中是否有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复印件也是有效的证据,不用担心开发商拿了合同原件后不认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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